清大师的文章《酒精又把环评人逼上了绝路》,又一次掀起了VOCs讨论的新高潮。
一个酒精就把VOCs搞得晕头转向,由此可见VOCs治理之复杂与艰难。
在基本概念与思路还没有统一的情况下,VOCs已经轰轰烈烈地搞了这么多年。
尽管国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各地的地方标准如雨后春顺般地不断被制定。
在我国,VOCs早期的概念,是以沸点来论的,即VOC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
这与世界卫生组织的概念是一致的。
但是近几年,VOCs的概念正悄然发生着变化。
现在更倾向于“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含氧有机物、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
一般认为,VOCs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控制一个污染物的排放,必然有其原因。就VOCs,本人认为两个原因。
一是VOCs的光化学活性,二是VOCs的毒性。毒性多以单个污染物的因子来控制,光化学活性多以一类物质来控制。
只不过,无论怎么样,在VOCs的收集和治理的问题的认识上,既存在难点,又存在争议。
(一)
在VOCs是否应该治理的问题上,一直争议不断。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很多人认为一定要治理。
有人求助于省厅网络问政,得到如下答复。
对于这个答复,本人认为这是一个万能答复,反正依法依规进行是不会错的。只不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毫无疑问,对于VOCs的治理,源头控制是最重要的。
试想一个包装印刷项目(油性印刷),稀释剂年用量6000吨,就现阶段而言,无论采取何种措施,排放量依然是巨大的。
相反,若源头使用水性油墨(理论上,不考虑实际是否可行),产生量就大幅削减,末端治理的压力就会大幅减轻,排放量会小很多。
这就是源头控制的重要性。
既然如此,对于已经采取了水性替代的企业,或者低VOCs物料的企业,产生的那么一点VOCs,再要求繁纷复杂的治理,有必要吗?
鼓励源头替代的意义在哪里?
但这样是否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冲突呢?本人认为不冲突。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治理的表述只这样的:“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按规定”就不是所有产生VOCs的情形都要求必须治理。
什么是按规定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就给出了答案。
法律一般规定原则性问题,具体细化的技术问题,有标准规范来完善。这才是正确的思路。
(二)
对于企业而言,污染物须满足达标排放是最基本的要求。
达标排放包括浓度达标和总量达标。一般来说,浓度达标较容易,也是关注最多的问题。对于总量(速率)达标,一般关注较少。
经常听到别人说,我浓度已经达标了为什么还要我上治理设施?
这就是只关注了浓度一个方面,而忽略了总量控制的另一方面。
环境保护发展到今天,VOCs已经成了热点,人人知道;不少地方将VOCs纳入了总量控制的范畴,对新增VOCs需要进行替代。
假设一个项目排放浓度不高,但是排放量却不小,当地的VOCs总量指标又不是很充足。
企业为了上马项目,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就必须在现有基础上进行VOCs排放量的削减。
VOCs排放量削减有多重方式,其中的一种方式便是对VOCs进一步治理,降低浓度并减少排放量。
因此,对于低VOCs物料的情形,也不是一定不需要对有机废气进行治理,考虑管理的实际情况。
(三)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发布实施,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提供了技术指引。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VOCs的治理总的来说是乱七八糟的,特别是对那些规模较小的企业。
UV+活性炭、低温等离子+活性炭等组合,几乎都快成了标配了,全然不考虑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产生的VOCs的特点等问题。
由此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上述技术政策中明确可以使用的治理措施(紫外光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低温等离子体净化技术),实际工作中却被很多环保部门视为基本无效的措施。
要不就干脆禁止使用,要不就是加强巡查频次倒逼企业停止使用。
VOCs的治理真是个难题。有些技术的治理效率确实不错,但是还要考虑企业成本、利润。企业都不赚钱了,环保做的再好有什么意义?
此外,VOCs治理还在于很难达成共识。
今天省环保产业协会在该行业推荐了某种治理设施,明天评审会就被某专家否定了。到底谁是权威,该听谁的?
所以最终的结果很有可能是这样的:VOCs的排放量在报告中、统计中的量是小的、逐年减少的;而实际的排放量根本没有减少那么多。
反映出的结果就是:减排成果在报告里、在统计里。
但天气不会骗人,该升高的指标继续升高,该来的污染天气不会减少。
(四)
今年8月份,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上海振华集团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文章,指出振华集团的违法问题。
其中有一条是“该基地60%左右的喷漆是露天作业,每年露天喷漆使用240万升左右的油漆和60万升左右的稀释剂,这些露天喷漆工序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很明显,对于造船等大型涂装的情况,密闭根本不现实。即便做一个超级大厂房密闭了,收集治理也是不可能的事情。
除了使用低VOCs涂料外,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减少VOCs的排放。
但是由于船舶长期泡在水里,防腐变得尤为重要,水性替代的技术是否成熟还要打一个问号。
其实这类项目建设选址远离居民区才是首位,并在城市规划的时候考虑到这种实际情况。
所以说,不考虑实际情况的密闭是不合理的。
这就和满足了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低浓度VOCs还要治理的问题一样。
低VOCs的治理,本身去除效率就很低,为了得到一个更低的浓度(理论上的),上了一套设备,加大了电的消耗,多了污染物种类(废活性炭),怎么看都没有必要。
废活性碳的处置、电能的生产和供应,难道与环境保护没有关系吗?
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是分不开的,而且应该更大范围地区考虑这个问题。
就像脱硝用到氨水、尿素等,片面追求更低的氮氧化物,使用更多的这些原材料,增多了二次污染的产生(氨逃逸)。
再说,氨、尿素的生产就不消耗能源,不污染环境吗?
(五)
对于VOCs的治理,考虑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才是正道。天天搞乙醇是否属于VOCs,该如何治理没有意义。
其它的诸如注塑等行业,其VOCs的产生和排放,与重点行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的排放量相比,差得很远。
就目前打赢蓝天保卫战的目标而言,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又是其中的重点,抓住重点才能按计划推进。
老是纠结粉末静电喷涂、注塑、水性喷涂等行业,根本就是搞错了方向。
而有些问题根本就不用去搞什么问政。类似以下这类问政,无论从提问还是回答,有什么意义呢?
当然,我们的管理是实际总是脱节的。天天要求不能使用高VOCs的原辅材料,但对于什么是高、什么是低迟迟没有指引。
这样也好,自己找依据论述,跟着感觉走。
一方面要重点发展装备制造业,一方面又要求不能使用高VOCs的涂料。我们的涂料技术、涂装技术是否发展到了这一步?
结语:
对于VOCs的污染防治,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才是重点。
整体而言,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末端治理才是正确的路线。
源头替代,需要足够多的基础研究配合。就算源头替代没有问题,但是经济成本非常高、产品质量非常差,这也是无意义的。
而对于无组织排放,重点不是标准值控制多少,而是加强过程控制以减少无组织排放。
而对于乙醇的控制,要听妈妈和警察叔叔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