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小企业主为节约用工成本,违法聘用毗邻我国边境的一些东南亚国家非法入境的劳工。
6月21日上午,香洲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位于南溪的一家洗涤厂检查发现该公司非法聘用外国人参与劳动,现场查获4名非法入境及非法就业的外籍人员。公司相关负责人正在接受警方调查,并将依法受到处罚。
据调查,该洗涤厂属于小型的用工密集型洗涤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企业主梁某从去年9月份开始非法聘用非法入境外籍人员参与工作。为逃避打击,工厂安排非法入境人员早开工、晚离厂,深居简出,不容易被外人察觉。
今年以来,香洲公安治安部门深入推进省厅部署的飓风2019专项行动,加大对三非外国人问题的查处力度,广辟线索渠道,于6月初掌握到该洗涤厂存在非法聘用外国人的线索。经过前期缜密调查,于6月21日上午组织检查行动,果然查获4名非法入境及非法就业的外籍人员。这些外籍人员目前已被警方拘留审查,查清身份后将依法被遣送出境。
珠海公安提醒广大企业主,一定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和依法用工,聘用外国人一定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公安机关也鼓励广大社会群众踊跃举报三非线索并有举办奖励。举报电话:110。
“三非人员”是指“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人。
“三非人员”损害国家对出入境和外国人的管理秩序,也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安全隐患。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居留: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
(三)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无力承担的,属于非法就业的,由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属于其他情形的,由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提供保证措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遣送外国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