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背景
自2003年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7号令),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环境加强了管理。
环境保护部在2012年首次出台关于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保部22号令),对当时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奠定基础。
但因要求提交太多技术难度过高的数据,且无相关配套文件的支持,给企业带来严重负担。
鉴于此,国务院于2016年2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其中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和“对环境保护部负责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这两项审批事项,这也成为22号令难以为继的一个主要原因,因登记证核发是22号令的一项核心内容,最终于2016年7月由环保部令第40号废止。
今天就来一起了解下
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
根据2015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12月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2019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条例》”),全面加强了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条例》主要分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控三大部分。
通过已发布的《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引申出向大气、水环境、土壤排放污染的三大名录开展优先管控,并对名录中涉及的化学物质加以无害化、减量化、限制、限量等手段进行管控。目前已发布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和《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企业应当每年发布上一年度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名称、数量、用途、环境排放情况,含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以及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等。
企业应当向下游用户传递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要求。
国家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应在生产或进口前进行登记或备案。
当企业需要采购进口化学物质时,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管控,涉及新化学物质时,应向下游用户传递新化学物质危害信息与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要求:
●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
●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
●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 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
●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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