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实践问与答汇总!请收好!

时间:2019-05-10 17:35:45 浏览:817

1、最近在技术服务过程中遇到一个化工库,始建于91年,共历经8次扩建,企业有液化烃球罐08年左右建设(设计依据为99版石化规),前期建造的油罐多为石油库(依据84版石油库),球罐建完后扩建的化工罐执行08版石化规。那么,这类企业是按照现行有效的规范检查安全距离吗?


讨论意见:

首先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进行检查。如果遇到与现行标准不符合的,说明建设历程,并说明是否符合当时的设计规范。



2、关于停产或废弃设备、装置、车间需要达到什么标准或要求才能视作停产、停用设备?


讨论意见:

 哪些设备设施处于停用或废弃,不是由服务的技术人员来指定,而是企业自身生产的需要。企业明确出哪几套设备设施、哪几个车间处于停产或废弃状态,则按停产或废弃相应的要求进行评价,否则按正常生产处理。



3、企业编制安全管理制度方面,有无相关的法律法规库?比如:前边是安全管理制度名称,后边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条例等,主要是保证此项管理制度能够在最新法律法规的有效期内编制出来的。


讨论意见:

企业在做标准化时已经列出“适合自身的法律法规”,要求一年一更新或有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时随时更新;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可作为制订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依据,但一定要是最新版、无过期作废依据的。



4、技改或改造项目如何判定是否需要走三同时或者属于改建扩建项目?如果构不成改建、扩建项目,那安全工作需要走哪几步手续?


讨论意见:

    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对于在原厂址建设,属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的改、扩建项目,应当申请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手续,可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从这条可以看出,涉及三重一高的技改项目,不适合走简易程序。简易手续请参考《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章执行。



5、环保设施是否与化工生产装置同等对待,要求三同时或设计诊断之类?《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环保治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指出“环保治理设施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这里是化工资质还是环保工程资质?


讨论意见:

(1)环保设施必须走三同时手续。

(2)经复核,住建部并未取消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环保设施属专项工程,宜由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6、对某公司进行现状评价,停用的车间和厂房是否明确需要包含在评价范围内?报告里面需要写清楚评价当时的状态吗?例如:停用车间内设备已经全部断电处理?


讨论意见:

1、停用的车间、停用的设备装置,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客观事实,应从评价范围内刨除。

2、部分地区的现状评价,强制要求必须将停用的车间、停用的设备装置包含在评价范围内,则需要在报告中明确:(1)该车间、该装置处于停用状态,当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启用前必须重新做专项安全评估工作;(2)给出安全可接受程度的结论时,明确将停用车间、设备装置刨除。

对于当时的停用状态等细节,建议留下影像资料。



7、大多数危化品报告都使用QRA作为一种评价方法进行定量分析,能否给出这个方法的计算过程作为评价方法介绍?


讨论意见:

    QRA是多种模型和方法的合集。根据不同的化学物质,所用的计算模型和公式并不相同。比如TNT,采用的爆炸冲击波的计算模型;氯气等重气,采用的重气模型;氨气等比空气轻的有毒有害气体,采用高斯模型处理,且处理时,需要考虑风向、温度等条件。建议在给企业的建议部分增加深度、增加实用性。



8、在进行社会风险值计算时,对于模拟出的社会风险值超出可接受范围的如何处理?采取哪些措施可以将社会风险调整至可接受范围内?QRA或DNV软管模拟中提供的“出口管道工作流量(Kg/s)”和“安全设施能在几分钟内消除泄漏(分钟)”如何填写?是否有相关计算标准?


讨论意见:

    因新版的GB 18218-2018第4.2.2条明确指出:危险化学品储罐以及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区的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按设计最大量确定。

在进行社会风险计算时,不存在通过软件调整的可能性,按设计值的最大量进行计算。

正确降低社会风险的途径,可从三方面考虑:

1、 降低企业危化品存量(q值变化);

2、降低事故发生频率(增加防护设施等增加保护层,本条意见不好量化);

3、减少周边人口(α值变化),即搬迁。

    管道工作流量可根据装置设计参数进行计算得出。流速可根据SY-T 6714-2008 基于风险检验的基础方法上面的方法选择瞬时泄放或持续泄露。

    消除时间一般选取10分钟,3046有推荐,新的《GBT 37243-2019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也有相关推荐时间。



9、有的报告可能出现“强检、消防或隐患问题未整改”的现象,是否可以出具带有条件的结论?如:企业存在的隐患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


讨论意见: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可以做出带条件结论:

十二、安全评价结论

(一)根据安全评价结果,作出可接受程度的结论

(二)针对安全评价结果,作出采取何种措施后的可接受程度结论

(三)作出假设整改计划实施后的可接受程度结论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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