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净下水”真的又“清”又“净”吗?

时间:2019-04-16 16:43:47 浏览:1703

说到企业的日常排水管理,往往会将重点集中于工业废水的排放控制上。但在环保节能的要求不断深化与细化的今天,诸如初期雨水、事故废水、消防排水以及清净下水等排水形式也逐渐进入了排污管理的范畴之中,并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关注。


可能有很多小伙伴和我一样,

对于“清净下水”的概念可以说是一头雾水,

甚至会认为它是饮用纯净水的一种,

或是雨水进入下水道之后的称呼。


通过查阅法规与标准后发现,

关于“清净下水”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0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89-2003将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不再利用的水,称之为清净下水。


0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中有如下描述:污水排放量中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他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但包括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


03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的相关材料中认定清净下水一般包括:空调热水与冷冻水、动力设备冷却水、锅炉循环冷却排水等。


总结以上描述可以发现,清净下水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 在其产生的过程中应不涉及任何产污环节。

  • 在排放至外界水体时其各类污染因子的浓度应处于极低的水平(一般认定应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对外界水环境的影响趋近与零。


然而,在实际的生产作业过程中,情景下水也并非“毫无风险”,例如在循环冷却系统中通常会加入阻垢剂、杀菌剂、杀藻剂等,可能导致循环水化学需氧量、总磷超标,该类废水便无法作为清净下水,需纳入生产废水进行管理。针对此类问题,企业一方面应提升循环水控制技术,提高浓缩倍率,减少排水量。另一方面,对排水可采用双膜法等技术进行深度处理后回收利用,最终促成“近零”排放。


又例如当发生泄漏、火灾等突发事件时,排放的清净下水中可能会混入大量的泄漏物质或消防废水,此时若对清净下水排放无任何管控措施,便可造成严重的衍生环境污染。


2006年吉化双苯厂爆炸导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全国各地环保、安监与应急部门纷纷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管控力度,并重点关注事故废水与清净下水的收集与处置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30日发布《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理措施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2017〕226号),要求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排放的风险进行充分地分析,并制定泄漏物料回收装置和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措施、设施,确保及时回收泄漏后的物料和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并将其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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