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环保税:各类应税污染物缴纳情形及计算依据、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情形有哪些?

时间:2019-03-12 15:35:40 浏览:1198

作者:齐文婷

编辑:符莉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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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应税污染物缴纳情形及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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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污染当量数为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情形


1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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