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近2000万
刷新了广州环境公益诉讼案
的判赔金额!
记者2月28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广州中院依法对郭某成、梁某艮、郭某勋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支持了广州市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修复好被污染地块或赔偿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935.488866万元,承担事务性费用48万元,并在广东省级电视台及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此次高额度的判赔,创下广州市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额度之最。
案例详情:
被破坏地块的土地类型为林地。该地块由郭某勋于2004年租来,次年,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委会、石滩镇麻车村经济联合社与郭某勋签订《租赁山地合同补充协议》。
法院认定,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成(郭某勋之子)、梁某艮利用农用地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在未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连续多次在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涉案地块倾倒、填埋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所占用林地面积18.46亩,造成涉案地块的种植基本功能丧失,环境严重受损。郭某成倾倒、填埋垃圾时告知了父亲郭某勋,郭某勋予以同意。
郭某勋明知郭某成、梁某艮在涉案地块处置固体废物,依然将场地提供给二人使用。广州市增城区检察院依法对郭某成、梁某艮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填埋含有有毒物质垃圾的行为提起公诉。广州中院于2018年8月终审认定郭某成、梁某艮构成污染环境罪,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郭某成、梁某艮、郭某勋三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环境的污染,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州市检察院和增城区检察院对此以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并经诉前公告,广州市检察院对郭某成、梁某艮、郭某勋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在三个月内共同修复好涉案被污染地块,否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935.488866万元;承担事务性费用48万元以及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1月,该案在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成、梁某艮在涉案地块非法倾倒、填埋有毒物质的固体废物的事实清楚,郭某勋明知并同意郭某成倾倒,应共同承担污染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三被告共同承担修复义务或赔偿损失以及公开道歉的民事责任主张,法院全部予以支持,并于今年2月15日一审宣判。
案件宣判后,被告主动通过代理律师向检察机关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并愿意配合做好环境后续修复工作,支付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等各项费用。
广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人说,检察机关在本案中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对环境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一并追究,最大限度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