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年1月8日起施行)落地四周年,新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发布一周年以及临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及《上海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实施三周年之际,有不少EHS同仁询问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方面的问题,特别是“我们的应急预案该修订了吗?有变更内容怎么办?如何重新备案啊?”
根据应急预案法规、规章要求,基于我们大量、专业的应急预案编制实践,小编梳理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方面的“七问七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企业有哪些?
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放污染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2、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4、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5、列入环境风险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咨询当地环保局);
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污染,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建设单位;
7、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大型群众性集会活动的主办企业;
8、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企事业单位需要开展哪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1、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3、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4、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5、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三、首次备案通常需要准备那些材料?
1、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含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预案),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上海企业必须有附录《上海市企业环境风险信息调查表》);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5、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及修改说明;
6、企业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单位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预案修订和重新备案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应急预案至少每 3 年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存在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1、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2、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3、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修订的预案需要重新备案(变更备案的一种)。
五、变更备案的情形和要求有哪些?
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仍旧按照首次备案的要求提交资料;
2、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此种情况企业应急预案发生变化,但不存在修订预案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备案,并提供变更备案有关材料,变更备案材料清单请咨询当地环保部门,通常包括: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变更备案表;
原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登记表);
环境应急预案变更情况说明;
变更备案相关补充或调整文件。
六、企事业单位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罚则情形有哪些?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2、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3、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4、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5、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6、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以上处罚可以累计叠加的,也就是说最高累计罚款18万元。
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如何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
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应急预案,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重污染天气以及根据国家要求保障重大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或者采取降尘措施,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2、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 年第9号)附录5中2.1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关于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要求有:如实说明是否制订了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是否进行了备案及是否具有备案文件、预案中是否明确了区域应急联动方案,是否按照预案进行过演练等。
3、《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令第22号)第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时,应当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第十九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5、《新化学品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令第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和相应的加工使用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求,相关建设项目申请试生产时,应提交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