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涂装有限公司未安装VOCs防治设施按日计罚案

时间:2019-02-19 13:55:09 浏览:795

基本案情

某涂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镀和表面处理生产业务。2018年3月8日,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三车间使用有机溶剂进行金属表面涂装作业,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现象,未设置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装置。3月13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5月21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3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三车间再次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采取整改措施,仍在使用有机溶剂进行金属表面涂装,仍未配备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设施。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其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的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捌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来源:上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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