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宝山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宝山区某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后,该公司门卫以未得公司领导批准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入厂区,甚至在执法人员与该公司安全环保科长电话联系后,仍拖延不放行。期间耽误时间长达20分钟。直至执法人员到达该公司油漆作业区检查时,油漆工已开始离开油漆工位。该公司油漆(刷漆)房大门敞开,油漆房内尚有未完全干透的油漆喷涂构件散发油漆废气,废气未经有效收集和处理,无组织排放严重。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宝山区环保局依法予以查处:1、针对当事人拒不接收现场检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2、针对当事人违规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