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环境监管案

时间:2019-02-14 11:13:41 浏览:1770

一、基本案情

某主要从事胶辊产品的生产,三种产品均为铁芯与相应的化学制品硫化后制成,三种产品共用一套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2017年2月,上海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其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废气管道脱落。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废气管道自2016年底故障脱落,废气治理设施停运,该公司在未修复废气管道、废气治理设施停运的情况下,持续进行生产,导致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2017年4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的行政决定。

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后,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后公安部门对该公司法人处5日行政拘留。


二、说法析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本案中,当事人停运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下持续生产,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认定情形,即“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三、法条链接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来源:上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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