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5日,金山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反映上海某有限公司用塑料包装物对扬尘在线监测设施进行包裹,区环保局主要领导随即要求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查,4月23日下午,该公司生产负责人授意生产部负责人用蛇皮袋和胶带对在线监测设施扬尘采样口、噪声采样口等进行包裹,涉嫌存在故意干扰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监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相关举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求该公司立即对包裹物进行拆除,拆除工作在当日下午全部完成。
该公司通过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区环保局依据《大气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做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的行政决定,同时移送公安,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二、说法析理
自2017年3月《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对易扬尘单位在线监测设施运行及其在线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明确易扬尘单位自行或指使运维单位弄虚作假的,按照《大气法》有关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规定予以处罚。通过对本案多方的证据收集,已明确认定该案是一起通过塑料包装物包裹在线监测设施采样口,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案,应按照《大气法》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通过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该案是金山区查处的第一起涉嫌通过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案件。通过对该公司的查处,一方面对今后有企业发生类似案件的违法行为在认定、调查取证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起到了非常好的启示及借鉴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该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严处,利剑斩污,努力实现“打击一个、教育一批、震慑一片”的执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