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重点内容概括:
1. 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其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
2.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登记可成为个体工商户,可个人或家庭经营。
3. 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
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6.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
7.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规定。
8. 个体工商户每年报送年度报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9.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等事项。
10. 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不得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提供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
11. 个体工商户可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12. 个体工商户可招用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13.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14. 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15.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16. 个体工商户可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
17.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
18.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取代1987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新法变化内容:
1. 明确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2. 规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强化信用监管。
3. 增加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提高监管效率。
4. 明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5. 规定个体工商户可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提供便利。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接受监督。
2. 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不得集资、摊派。
4. 招用从业人员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权利:
1. 享受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
2. 获得政府提供的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服务。
3. 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4. 个体工商户可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
合规红线:
1. 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
2.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3. 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4. 未办理税务登记。
5. 集资、摊派,强行要求提供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
6. 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