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解读

解读法规: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
解读专家: 合规网 解读日期: 2025-11-10

风景名胜区条例重点内容概括: 

1. 明确风景名胜区的定义、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2. 规定风景名胜区的设立程序,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请、审批和公布。 

3. 明确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要求,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4. 规定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和限制的活动,以及建设项目的管理。 

5. 明确风景名胜区的利用和管理要求,包括门票管理、资源有偿使用费、安全管理等。 

6. 规定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罚款等处罚措施。 


 法规意义和影响: 

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了政府、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中的权利义务,规范了相关主体的行为,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 


 新法变化内容: 

本条例替代了1985年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主要变化包括: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定义和设立条件;完善了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程序;强化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增加了禁止和限制的活动;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利用和管理要求,包括门票管理和资源有偿使用;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额度。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1. 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制止和检举破坏行为。 

2.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需经管理机构审核,符合规划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3. 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4.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 享有公平参与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经营的权利。 


 合规红线: 

1.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2.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危险物品的设施。 

3. 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4. 未经管理机构审核,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5. 未经核准,不得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重大建设工程。 

6. 禁止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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