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和调整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3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16个罚款事项,调整17个罚款事项。这些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取消和调整的目的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哪些罚款事项被取消?哪些罚款事项有调整?一起来看——
取消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调整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
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共涉及7部行政法规和6部部门规章。《决定》对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后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相关行政法规修改方案,并完成相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自相关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考虑到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有30日的征求意见期限,规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