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与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印发了《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部与各省之前的环评审批权限分工,同时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告内容及时发布部批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规定市、区、管委会的权限分工。
2016年1月22日,我局印发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版)》(沪环保评[2016]23号)(有效期五年)。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我局对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作出优化调整,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分级审批目录》)。结合2016版实施情况及国家和本市“放管服”改革要求,《分级审批目录》调整并明确了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和非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范围内环境敏感度高的项目,下放部分污染治理工艺成熟、环境影响可控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旨在守牢生态环境质量底线的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衔接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夯实属地监管责任。
二、主要内容
《分级审批目录》共包含三方面的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分类审批
《通知》以附件形式规定了非海洋工程类(非辐射类、辐射类)、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的分级审批权限。
(二)关于分级审批
1、非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为四级审批:
生态环境部:列入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列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版)——非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但不包括建设地点位于浦东新区、自贸区保税区、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建设项目。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位于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除建设地点位于自贸区保税区、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区生态环境局:未列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
自贸区保税区管委会:位于自贸区保税区(14.62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位于自贸区临港新片区(386平方公里,但不包括洋山保税港区岛屿部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非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为三级审批:
生态环境部:列入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立项的建设项目、围填海建设项目、新建出海闸、海上堤坝工程等涉及城市安全的建设项目。跨区用海的建设项目。
区生态环境局:未列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
(三)关于审批目录
1、下放审批权限范围:本次修订下放部分污染治理工艺成熟、环境影响可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包括由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但未列入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非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和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实施的且需编制报告书的项目;新建汽车整车项目;新建涉及危险品的码头;新增50 万吨及以上污废水集中处理;大型主题公园;改扩建火力发电项目;新建燃气发电项目;改扩建地下油气库项目和所有地上油库;330千伏以下输变电工程;新建单个工段或单元的船舶制造及维修等。
上收审批权限范围: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上收建设地点位于本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宝武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市实施的、应当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涉及环境影响跨区的虹桥机场建设有关的建设项目等。
新增内容:按照项目立项权限、跨区情况,明确了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
删除条款:因《行政许可法》中对委托审批的情形已作出明确规定,本次修订删除了委托审批的相关条款。
三、实施期限
《分级审批目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