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1年版)

颁布机构: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21/08/29 颁布日期: 2021/08/29
颁布机构: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21/08/29
颁布日期: 2021/08/29

沪环规〔2021〕14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本市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我局对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作出优化调整,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列入《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二、列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版)——非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附件1)的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自贸区保税区、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的除外)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其他非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局审批。

建设地点位于自贸区保税区(14.62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负责审批。

建设地点位于自贸区临港新片区(386平方公里,但不包括洋山保税港区岛屿部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

其他建设地点位于浦东新区(自贸区保税区、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除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三、列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版)——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附件2)的建设项目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其他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局审批。

四、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 项目目录(2021年版)——非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

          2.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版)——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9日 



附件1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版)

非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


一、位于以下区域的建设项目

1. 建设地点位于本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 建设地点位于本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 建设地点跨区的建设项目。

4. 在沪中央企业生产基地: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武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实施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5. 建设地点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金山分区除外)四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6. 与虹桥机场建设有关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以下行业的建设项目

(一)制造业

1. 纸浆制造:全部。

2. 煤炭加工: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3.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新建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4.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新建水泥制造项目(水泥粉磨站除外)。

5.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全部。

6.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新建造船、拆船、修船厂整厂项目。

7. 电池制造:铅蓄电池制造项目(仅组装的除外)。

8. 平板玻璃制造:全部。

(二)电力、热力生产业

1. 火力发电(包括热电):新建且使用煤炭为燃料的项目。

2. 生物质能发电:新建生活垃圾发电(掺烧生活垃圾发电的除外)。

(三)交通运输和仓储业

1. 机场:新建、迁建、增加航空业务量的飞行区扩建项目。

2. 危险品仓储(不含加油站的油库、加气站的气库):新建地下油库、地下气库项目。

(四)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1. 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单独收集、贮存的除外):新建。

2. 医疗废物利用处置(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全部。

(五)核与辐射业

1. 输变电工程:330千伏及其以上的。

2.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含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的;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3. 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含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甲、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X射线装置和粒子能量不高于10兆电子伏的电子加速器除外)存在污染的。

(六)涉密的建设项目(机密、秘密)

 

附件2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版)

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


一、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

1. 市发展改革委立项的建设项目、围填海建设项目、新建出海闸、海上堤坝工程等涉及城市安全的建设项目。

2. 跨区用海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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