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颁布机构: 邯郸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邯郸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8/21 颁布日期: 2013/08/21
颁布机构: 邯郸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邯郸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8/21
颁布日期: 2013/08/21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领域的违法行为,确保有效防范因违法行为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必须证照齐全有效。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从业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取得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及公安、质监、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等监管部门的其他许可证照。严禁企业无证照、证照不全、证照失效、试生产(使用)备案未通过或过期、超许可范围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各级安全监管、公安、质监、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等监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依法应当责令停产停业的,要立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通报当地政府、工业(化工)园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落实;属于市属以上企业的,向市政府报告。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关闭。   二、各级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必须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取得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才能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即开工建设的,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通报当地政府、工业(化工)园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落实;属于市属以上企业的,向市政府报告。   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建设的规定。规划设立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通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安全评价。对未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新建项目,各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部门不得出具规划意见,安全监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四、各级电力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对非法企业停供动力用电措施。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化工)园区管委会以及有关部门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有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建设行为的,要及时向县(市、区)政府(含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安委办反馈,经县(市、区)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同意,由县(市、区)政府安委办通知电力部门对非法企业采取远距离停供动力用电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安委办要建立健全相应停供电制度。   五、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化工)园区管委会必须严格执行驻企监控制度。对无证照、证照不全、证照失效、未通过试生产(使用)备案或备案过期、超许可范围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即开工建设的,一律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化工)园区管委会安排1名副科级领导和2名公职人员驻企业分包盯守,负责监督企业停止非法生产、使用、建设行为,严禁监控人员擅离职守。凡是分包企业出现非法行为,甚至酿成事故的,严厉追究驻企人员的连带责任。   六、各级安全监管、公安、质监、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等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执法力度。要分口把关,各负其责,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工商、安全监管、公安、质监、交通运输等监管部门在证照年审或延期换证时,必须深入企业核实证照许可范围与企业现状的一致性。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单位),依法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处罚的,必须严格执法到位。   七、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化工)园区管委会以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打非治违”专题会议,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执法。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每月至少巡回检查一次,确保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市政府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不力、履职不到位、充当企业非法行为“保护伞”,甚至酿成事故的,一律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冀政办〔2010〕2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通知有效期为两年。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1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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