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毒鼠强整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农业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7/07 |
颁布日期: |
2009/07/07 |
颁布机构: |
农业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7/07 |
颁布日期: |
2009/07/07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毒鼠强
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办质〔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2009年6月22日下午,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黄石村文达幼儿园发生毒鼠强集体中毒事件,造成21名幼儿中毒,其中1人死亡,6人重度中毒,14人轻度中毒。据投毒人李生光供认,毒鼠强是十几年前留下的。此事说明,虽然毒鼠强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重大隐患,一些农户家中仍存有以前购买的毒鼠强。各级农业部门要以此为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毒鼠强整治工作,切实消除毒鼠强社会危害。
一、高度重视毒鼠强整治工作。因毒鼠强引起的中毒事件还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从已经发生的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毒鼠强整治,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立即开展毒鼠强清查收缴。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对本地区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进行彻底清查收缴。要教育群众主动上交个人持有的毒鼠强。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跟踪、排查和捣毁制毒窝点等工作。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努力防范毒鼠强恶性中毒案件和中毒事件的发生。要组织开展事故排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重大投毒、中毒事件的发生。如发生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要迅速上报。
二○○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