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
德阳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德阳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1995/04/15 |
颁布日期: |
1995/04/15 |
颁布机构: |
德阳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德阳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1995/04/15 |
颁布日期: |
1995/04/15 |
德阳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
(1995年4月15日印发)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市劳动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制,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劳动厅颁发的《四川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结合德阳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和《高级技师任职条件》,对劳动者实行的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的考评。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领导下,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市劳动局综合管理本市所辖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合理确定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布局和数量;
2、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组建、管理和指导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3、审批鉴定工人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推荐鉴定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4、审批、管理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
5、核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二、县(市、区)劳动局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积极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3、推荐考评员和本地区鉴定中、初级工的职业技能鉴定站;
4、核发与管理《初级技术等级证书》;
5、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6、推动本地区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三、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合暑办公,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指导、管理本市境内的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3、组织编写国家和省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以外的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4、具体承担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
5、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6、推动本市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1、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就业训练中心及社会各类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都必须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2、培训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和转岗人员,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3、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相关专业的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军地两用人才和从事技术工作的个体从业人员及社会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4、赴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人员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具体承担对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从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在管理上实现站(所)长负责制。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申报程序是:
1、符合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均可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申请建站(所)的单位向市劳动局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德阳市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申请表》,同时附上场地、设备、设施等资料。
2、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和建站(所)条件,对申请建站(所)的单位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市劳动局进行审批或推荐到省劳动厅审批,并确定其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或类别,颁发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统一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
三、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规则
1、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在批准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或类别以内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2、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规范,保证鉴定质量,接受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
3、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在考核前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鉴定计划,并采取不同形式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鉴定简章”,鉴定完毕后,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呈报考核鉴定报告。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凡国家和省已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工种(专业)的,一律使用国家或省的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省未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编写考核大纲及试题。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规定的题库中提取试题,组织鉴定,不得自行编制试题进行考核鉴定。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操作技能,在全市或本行业有较高信誉的名师、专家担任。
1、担任技术等级鉴定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
2、担任技师资格鉴定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
二、符合上述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行业部门推荐,经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继续担任考评员者,需重新审核。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专业)、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考评组,专业考评组由3~5人组成。每次考评(鉴定)时,技术业务理论考核每场每50名考生考评员不得少于2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时对每1名考生进行评分的考评员不少于3人。专业考评组考评员采取不定期轮换或调整。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1、学徒期满的学徒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的各级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的结业生,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初级班的毕业生,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虽未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但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8年以上,或经过正规中级工培训的初级工、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中级班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3、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虽未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但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13年以上,或经过正规高级工培训的中级工、高级技工学校(班)的毕业生,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4、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具备技师任职条件者,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5、取得《技师合格证书》3年且具备高级技师任职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6、有特殊贡献、技术高超或参加国家和省、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经市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受间隔时间限制申报晋升技术等级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
7、特种作业人员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考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程序
1、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中专和就业训练中心大专院校或企业职工学习举办的内部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班的毕(结)业生,由学校(中心)统一集中提前两个月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施鉴定。
2、经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取得《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学员报考,由办学单位于每班开学一周内到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登记,结业时集中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参加鉴定。
3、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自行到相应工种(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参加鉴定。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需填写《德阳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参加考核鉴定。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一、技术等级鉴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对劳动者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应知)和实际操作技能(应会)两方面的考核鉴定。
1、技术业务理论考试主要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口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
2、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主要采取典型工件加工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作业项目的方式进行,经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也可采取模拟操作方式进行。
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鉴定依据《技师任职条件》、《高级技师任职条件》,对劳动者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实际操作和工作业绩三方面的考核鉴定。
1、技术业务理论考核采取笔试,答辩并结合个人总结或论文评定进行;
2、实际操作技能考核,采取结合生产现场分析、判断、排除、处理重要生产疑难问题的形式进行;
3、工作业绩考评以日常生产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和技术成果为主,结合单位对其解决生产工作中关键难题及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取得的成果进行评议。
三、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1、两项均及格(技师和高级技师加工作业绩考评合格)方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
2、若两项中有一项考核成绩合格,一项不合格的,可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相应的技术业务理论或实际操作技能合格证,在3年内申请同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其合格项可免考。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根据国家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职业技能鉴定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明确其为“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一、《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现行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是表明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也是工资分配以及上岗、任职、就业、再就业的主要依据,又是进行国内外劳务技术合作与交流时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禁止伪造、涂改和借让。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其填写相应的《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申请表》、《技师任职条件审批表》,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列表造册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后报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1、《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由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2、《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3、《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集中报省劳动厅审核颁发。
三、上述证书均由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联合下达的标准执行。
职业技能鉴定费中,其技术业务理论考试费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费,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收取,并按一定的比例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缴纳业务指导服务费。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监督检查
1、市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2、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其考评员资格证书。
3、报考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中作弊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鉴定资格;已骗取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由核发其证书的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收缴或宣布作废。
4、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5、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伪造、仿制或滥发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除宣布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其中通过滥发证书或以职业技能鉴定为名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和罚款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评估制度。由省、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每3年评估一次。评估内容:执行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鉴定站(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设备及检测手段;收费标准与财务管理;考核档案及资料;工作制度;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对成绩显著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或群众意见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限期整顿或撤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