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德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德阳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7/05/30 |
颁布日期: |
2007/05/30 |
颁布机构: |
德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德阳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7/05/30 |
颁布日期: |
2007/05/30 |
我市出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都必须从2007年7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市本级缴费费率为0.6%,各县(市、区)费率由同级政府确定。《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生育保险已参保单位应到社保机构办理验证手续,未参保单位应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不含补缴),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含分娩并发症)、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及产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单位的男职工配偶是非城镇人员或城镇无业人员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的分娩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补助报销50%。参保单位按程序和要求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后,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支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