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3/29 |
颁布日期: |
2011/03/29 |
颁布机构: |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3/29 |
颁布日期: |
2011/03/29 |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1〕130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各单位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现场领导带班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立即根据省建设厅《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施工、监理企业的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研究制定由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带班制度,企业要以书面文件的方式明确各个工程项目带班负责人、带班时间以及工作重点等内容。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施工过程中必须有带班领导进行检查巡视,做好交接和带班记录。企业要将制定的领导带班制度纳入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台帐,同时上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检查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要立即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在日常工作和检查中要求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管理,严格实行企业月检、项目部周检规定,分别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施工企业要将项目月检台帐于每月25日前报工程相关监督机构,并将企业总的月检台帐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企业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积极推进民工学校建立工作
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工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建宣发〔2006〕340号),切实落实民工学校建设的责任,积极抓好民工学校的组织和教学管理。要在企业中建立民工学校总校,对工程项目建立的民工学校分校实行分级管理,制定民工学校规划与组织,编制指导性教材,教学总体计划安排、师资的培训。对各民工学校分校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帮助、监督与考核。争取至2011年底在杭施工企业建立民工学校总校达总企业数的80%,至2012年底达到100%。
四、全面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全面推广工程现场先进的监管监控手段。督促落实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网络信息化管理平台。将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测系统纳入管理平台统一监控管理,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联网共享,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根据省建设厅《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通知》(杭建工〔2009〕312号),自2011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造价超2000万的新开工项目,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市级标准化样板工地的项目,现场管理混乱或发生等级事故,被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实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重点监控的在建项目必须安装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
五、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施工企业应依法经营,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安全权益、安全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法定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因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要列入"黑名单",并在杭州市建设网和媒体上公布,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要列入"黑名单":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过期擅自经营的;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治理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3、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死亡事故或虽无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4、谎报、瞒报事故,以及故意恶意迟报事故的;5、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含2次)的;6、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列入"黑名单"企业加强重点监管,并通过限制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和评选"标准化样板工地"、"西湖杯"、"钱江杯"等荣誉实行一票否决等政策予以制约,推动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