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1/04/01 |
颁布日期: |
2011/03/17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1/04/01 |
颁布日期: |
2011/03/17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沪府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