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概括:
1. 明确燃气管理原则: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
2. 规定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使用、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3.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
4.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5.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明确燃气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
6. 规定燃气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定期安全检查等。
7. 明确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规则和禁止行为。
8. 规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禁止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9. 建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明确燃气经营者和管理部门的应急责任。
10. 规定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法规意义和影响: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为燃气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行为,强化了燃气安全监管,对于促进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深远影响。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义务:
1. 遵守燃气管理规定,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2. 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指导用户安全用气。
3. 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4. 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 保护燃气设施,禁止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6. 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装备。
权利:
1. 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开展燃气经营活动。
2. 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和调整燃气销售价格。
3. 对违反安全用气规则的用户,可以采取限制或停止供气措施。
4. 对用户逾期不支付燃气费用的,可以依法追缴。
合规红线:
1.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许可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3. 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供气。
4.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5. 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未经审批停业、歇业。
6. 向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7.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8. 要求用户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服务。
9.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销售未经许可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10.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