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峡水库漂浮物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5/02/28 颁布日期: 2005/02/28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5/02/28
颁布日期: 2005/02/2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务院三峡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峡水库漂浮物清理工作的通知》(环函〔2004〕48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三峡库区水面漂浮物清理(简称库区清漂)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三峡库区清漂工作的认识      2003年三峡工程蓄水以来,我市有关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库区清漂工作,为保护长江水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出了贡献。今年10月,第五届亚太城市市长峰会在我市召开,库区水环境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市的对外形象。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库区清漂工作力度,确保三峡库区水面清洁和水环境安全。      二、进一步落实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清漂工作责任      根据国务院对三峡库区清漂工作的职责分工,三峡总公司负责坝前和三峡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的打捞、转运和处理处置工作;湖北省、重庆市负责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清漂工作;港口码头清漂工作由港口码头业主负责。我市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清漂工作由市市政委牵头,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市政委、有关区县(自治县)要组建漂浮物清理作业队伍,落实本辖区次级河流水面漂浮物的打捞、转运和处理处置等各项工作责任制,建立起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清漂工作长效运行机制。      三、多渠道保障三峡水库次级河流清漂工作经费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三峡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峡水库漂浮物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经费在三峡电站缴纳税款留给地方的部分中安排。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市政委的统一要求,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设立清漂专账,加强管理,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港口码头责任区水面漂浮物的清理经费,由港口码头业主自行解决。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库区水域环境卫生码头、泊位规划建设,在当地城市维护费中安排解决建设维护经费,保障三峡库区清漂船舶停靠泊位和安全运行。      四、制定汛期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清漂应急处置预案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包括清理责任、打捞人员、设备机具等内容的汛期清漂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做好三峡库区次级河流主要江(段)面、库湾、河汊等重点水域漂浮物清理,水面不得出现单体0.3平方米以上的明显聚集漂浮物。在2005年4月30日前,将汛期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应急处置预案报市市政委备案。市市政委要牵头制定全市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汛期清漂工作应急处置预案。      五、加强三峡库区水域环境卫生治理的监督检查      有关区县(自治县)在加强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做好保护长江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环境卫生意识,加强港口码头、岸边垃圾治理的监督检查。汛期和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坚持定期巡查,杜绝随意堆弃垃圾的现象,从源头上控制垃圾污染,减少垃圾入江形成漂浮物。市级有关部门对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清漂工作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监察。建立三峡库区清漂工作月报制度,有关区县(自治县)于次月5日前将次级河流清漂工作情况报市市政委,由市市政委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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