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3/11/26 颁布日期: 2013/11/26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3/11/26
颁布日期: 2013/11/2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3〕2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6日   重庆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我市实现 “十二五”总量减排约束性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渝委发〔2012〕4号)、《重庆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渝府发〔2011〕10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1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和有关单位“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各区县(自治县)应将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分解到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并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总量减排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减排办备案。   第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相关规定予以核定,并依据各地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验证减排工作成效。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核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联网情况,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核实各地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及主要污染物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各区县(自治县)相关文件和抽查复核情况,以及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主要指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三大措施的落实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应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实施电力、水泥等行业脱硝建设和脱硫改造,加快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项目的建成投运情况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督查包括环境保护部西南督查中心和市级部门组织实施的督查。主要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减排项目的进展和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定期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市减排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定期考核的安排,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减排办。   市减排办于每年4月底前和9月底前按规定将全市考核结果向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报。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一)年度四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及以上未完成;   (二)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   (三)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   第十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同时进行定量考核,满分为100分。出现上述第九条情况之一的,总量减排考核得分为0分。   第十一条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对四项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满分为30分。   第十二条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总量减排项目,对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满分为50分。   工程减排项目和结构减排项目满分各为20分,共40分。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项目(乡镇污水处理厂减排项目除外)和结构减排项目的,扣分=未完成项目的个数÷应完成项目的个数×40。   管理减排项目满分为10分。总量减排项目存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不符合国家减排考核要求等问题,被环境保护部检查发现的,每个问题扣5分;被环境保护部西南督查中心检查发现的,每个问题扣3分;被市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每个问题扣1分;未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每次扣3分,扣完为止。   第十三条 根据区县(自治县)减排任务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重点和一般的工作特点,为鼓励区县(自治县)多完成减排任务,将减排效益、减排工作量与考核挂钩,设置污染物削减量得分和乡镇污水处理厂减排项目得分。   污染物削减量得分满分为10分,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削减量得分各为2.5分。每项因子得分=完成的污染物削减量÷(全市污染物削减量÷参加考核的区县个数)×2。每项因子得分最高不超过2.5分。   乡镇污水处理厂减排项目得分满分为10分。得分=建成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个数(包括管网接入进行集中处理的)÷行政区域内建制乡镇个数×10。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十四条 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及各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并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暂停审批其所在地区和单位所有新增相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   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相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得提拔任用等。同时,由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戒勉谈话等。   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减排办。   对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按规定实行差别电价,暂停审批该企业新增相应污染物的所有建设项目。   对未完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年度减排任务的发电企业按规定扣减脱硫脱硝电价,并在发电排序中靠后安排。   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市政委扣减相应的污水处理费。   第十七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减排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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