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6/15 |
颁布日期: |
2012/06/15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6/15 |
颁布日期: |
2012/06/15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的通知
(渝发改环〔2012〕7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近期,国务院批准了《“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安排投资补助,支持纳入规划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今年3月,经排查,我市2008年以来启动的“十一五”规划中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仍有部分未能按计划开工和建成投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的政策和要求,将对我市继续争取国家资金支持产生较大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为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创造良好条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进度要求
2010年及以前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在今年底前建成投用。2011年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在2013年底前建成投用。
二、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家投资补助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管理,会同当地财政、监察、环保等部门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督促检查。项目建设中遇到问题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尽快协调解决;在本辖区内难以解决的,要立即向我委汇报。
三、认真执行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报送项目信息十分重视,将其作为安排项目和资金的评判条件之一,请你们务必于每季度末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我委(报送格式和要求见投资计划文件),以便我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汇总上报。
对于未按时建成项目、不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管理存在较大问题的区县(自治县),在问题整改到位前,我委将不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该地区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类项目。未完工项目清单见附件。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未完工项目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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