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库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做好江面漂浮物打捞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3/05/22 颁布日期: 2003/05/22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3/05/22
颁布日期: 2003/05/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三峡库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 做好江面漂浮物打捞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自今年6米水位。为了防止江面漂浮物影响库区水域环境卫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三峡库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切实做好江面漂浮物打捞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以对历史、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三峡库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和漂浮物打捞工作。三峡库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和漂浮物打捞工作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区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切实做好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及漂浮物打捞工作,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二、8个二期移民区县(自治县)要抓紧在三峡工程蓄水前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全民爱国卫生运动,对可能出现的漂浮物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进一步巩固库底清理成果。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要进一步加强江岸垃圾治理的监督检查,完善垃圾转运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沿江滩岸和水域堆放、倾倒垃圾,防止出现二次污染。 三、三峡库区及沿江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江面清、江岸洁”和“以清为主、清捞结合”的要求,切实做好江岸卫生管理及水域漂浮物的打捞工作。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要在5月中下旬,对三峡库区和沿江水域环境管理及江面漂浮物打捞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结果报市政府。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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