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7/05/31 |
颁布日期: |
2007/05/31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7/05/31 |
颁布日期: |
2007/05/31 |
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7]4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今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1-4月全省发生各类伤亡事故11241起,死亡1652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9.68%和7.61%。但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仍然大量存在,一些重大危险源尚未得到有效治理和监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深入贯彻省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省政府煤矿安全工作紧急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其中冶金行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冶金行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39号)的要求进行。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5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7〕18号)要求,结合我省正在开展的安全整治“十项行动”的实际,在征求安监、公安、交通、建设、铁路、民航、电力、国土资源、国防科工、农业、水利、教育和国资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安委会要抓紧制订我省各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指导意见并在5月31日前下发。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精神和省安委会制订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于6月6日前研究制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以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在此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各级人民政府督促检查阶段:7月至8月,各级人民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各地重大隐患信息披露建立和落实情况。五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六是查地方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市(州)、县(区、市)、乡(镇)要在7月底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在7月31日前由市(州)人民政府将本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情况书面报省安委会。
(四)省安委会督查阶段:8月上旬至8月中旬,省安委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和信息披露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以及“十项行动”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专业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五)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地方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地、各行业、各领域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地要采取措施将本通知和指导意见以及本地的安排部署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留任何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检查、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违规冒险生产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落实防范措施。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我省正在开展的关闭整治小煤矿行动、煤矿瓦斯治理行动、道路交通“反双超”专项行动、水上交通“救生衣行动”、水电建设项目专项整治行动、火灾隐患整治行动、平安旅游整治行动、铁路道口整治行动、进出省通道整治行动、川东北石油天然气开采应急救援演练行动等“十项行动”结合起来,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地、各部门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建立和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