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四川省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四川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0/01/11 颁布日期: 2010/01/11
颁布机构: 四川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0/01/11
颁布日期: 2010/01/11
四川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四川省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治工[2010]7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川治工发〔2009〕4号)精神,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以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为重点,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完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加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监管力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厉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工程建设科学有序开展。   二、主要措施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全面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等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检查重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分工和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是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执法要求是否落实;建设单位依法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备“三同时”规定情况和提供安全投入、合理工期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情况是否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安全投入、制度建设、监督检查、隐患治理、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工作是否到位。通过创新监管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探索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结合《安全生产法》、《建筑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的地方配套性法律法规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开展对有关部门出台的安全生产制度规范进行清理,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不健全、不配套、不适用等问题。   建设重点:开展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修订工作;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诚信评估评价体系,提高廉洁服务职业道德水平;合理集权、科学分权、正确用权,规范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监督制约新机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完善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行、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许可证的动态监管,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工作,严把审查关。   执行重点: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行为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建立健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重点要查清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提出防范措施,堵塞漏洞,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健全重点: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健全办案协调机制;深刻剖析大案要案,认真查找制度漏洞,分析存在的深层次原因,严肃开展警示教育;完善和落实事故约谈、事故现场会、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上报备案、事故定期分析等制度。拓宽案件渠道,发挥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五)深挖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把查处腐败问题贯穿于事故调查的全过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要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办、信息共享等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查办案件的工作合力。   查处重点: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严肃查办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案件;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三、职责分工   (一)省安监局:负责牵头工作,综合协调、指导和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组织联合督查,汇总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向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研究提出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牵头查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出防范措施,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研究提出修改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议,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动态监管,保障企业持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省监察厅:负责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强化责任追究,严厉查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的事故,以及瞒报、谎报事故和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加大对责任追究力度尤其是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的监督落实。   (四)省公安厅: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除职务犯罪之外)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加大对事故瞒报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五)省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刑事侦查、审判活动和刑事判决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六)其他有关部门:四川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成都铁路局、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办和成都电监办等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管,督促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订和完善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落实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自查自纠主要内容   (一)政府及监管部门   1.对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的监管情况。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得以落实。   2.安全监管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使用和复查复验是否进行有效监管。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落实情况,对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设备“三同时”的监督情况。对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督察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情况。   3.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案件、责任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   1.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得以落实。   2.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取得,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保持情况,所承揽工程是否与其资质匹配。建设项目是否组织开展了安全设施设备“三同时”工作,安全投入是否能够满足要求。   3.施工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是否组织到位,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施工过程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全检查和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并执行到位。   4.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效果检验情况。 四川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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