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人开展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1/18 |
颁布日期: |
2006/01/18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1/18 |
颁布日期: |
2006/01/18 |
关于深人开展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6]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2005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精神,全省煤矿安全改造和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国有重点煤矿投入2.1亿元,完成安全改造项目270多个;重点骨干煤矿投入1.3亿元,完成安全改造项目350多个;乡镇煤矿投入约9亿元,完成安全改造项目2000多个。一批长时间未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得到初步整治,煤矿基本抗灾能力有所提高。去年全省各类煤矿共发生安全事故423起,较上年同期减少27起,死亡532人,减少30人,其中瓦斯事故减少3起,死亡减少26人,省政府督导的国有重点煤矿未发生瓦斯事故。但是煤矿瓦斯事故还没有达到可控状态,煤矿安全仍然是我省安全工作的重点。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坚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2006年深入开展煤矿安全改造每夏孥治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解决煤矿结构性突出矛盾,如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保障能力差、安全技术管理粗放、生产系统紊乱、监管不到位、采矿秩序混乱,特别是基础工作薄弱,企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救援体系建设水平低等严重危及煤矿安全的重大问题。做好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工作,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使瓦斯爆炸重特大事故有较大幅度减少,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小煤矿的整顿治理工作。煤矿安全基本抗灾能力明显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并趋于稳定。
二、重点工作对象
2006年全省深入开展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的重点对象是:
(一)全省年生产能力9万吨及以上煤矿。
(二)省煤炭产业集团所属煤矿;年生产能力50万吨及以上的公司所属煤矿。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含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达到抽放标准的高瓦斯矿井。
(四)煤系矿山中富含瓦斯的非煤矿山企业。
(五)2005年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乡镇,发生过特大事故的县(市、区);煤矿事故多发县。
(六)具有重大安全隐患而被政府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停产整顿的煤矿。
三、工作方法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企业落实”的原则深入开展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做到组织机构不散,充实加强力量,坚持对重点地方、重点煤矿企业实行分级督导制度。省煤炭产业集团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由省政府负责;其余9万吨及以上煤矿的督导工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监狱系统煤矿督导工作由省监狱局负责;其余煤矿和煤系矿山中富含瓦斯的非煤矿山企业的督导工作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国家对煤矿生产安全条件的各项规定,从本质安全的角度出发,实行一矿一策,切实做到安全改造和隐患排查“项目、资金、责任人、措施、效果检验、总结提高”六落实。到2006年末基本实现煤矿瓦斯特大事故的发生达到可控状态。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29 号),切实履行职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要严厉打击非法煤矿,打破煤炭生产领域的非法利益格局,关闭死灰复燃和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发现和查处违反煤矿安全规定的行为和隐患。做到该关的要关得下去,关得到位;该整顿的要真正能整顿起来,整治到位;该处罚的要下得了手,罚得到位;该管的要管得起来,管出成效。要不断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和取得证照企业的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工程“三同时”制度。开展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安全性能检定制度。
要督促煤炭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和安全隐患治理等规章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行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如总工程师“一通三防”技术负责制,党政工团和纪检监察“五条线”齐抓共管制度,职工岗位自主保安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以及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区队长跟班劳动制度等。加强用工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控制下井人数,严格登记、考勤、检身等制度,实行承包和内部核算,防止“以包代管”。
(二)强化安全改造,确保安全生产。我省煤矿安全欠帐多,系统抗灾能力很弱。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进行系统性的煤矿安全改造。改造煤矿通风系统,确保矿井通风能力安全可靠,确保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完整可靠,确保矿井通风监测仪器仪表齐全可靠,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确保矿井通风管理机构和力量配置健全可靠,杜绝瓦斯积聚和不符合规程规定的通风,消灭煤矿重特大通风瓦斯事故。改造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确保矿井供电系统稳定可靠和机电设备运行可靠,杜绝煤矿非安全标准装备入井,严防矿井电气失爆。严禁设备超负荷、超能力和带病运转,严禁突出矿井井下使用架线机车,严禁调度绞车用作矿井主要提升设备,严禁使用没有煤矿安全标志的自制设备。改造矿井采掘工程系统,合理采掘部署,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严禁使用落后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方式,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生产,严禁基建矿井边生产边建设。改造煤矿安全管理系统,落实机构,配齐人员,建立健全现代煤矿安全管理体系。
(三)强化隐患治理,消除事故苗头。安全隐患一日不除,安全生产永无宁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要按分级管理、企业落实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产整顿: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的或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上述l5条重大隐患而煤炭企业仍然生产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依法处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而仍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四)改进采煤方法,推动科技兴安。解决煤矿安全问题的根本出路是依靠科技进步。有条件的煤矿必须大力发展机械化。要通过改进采煤方法、支护技术、掘进方式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大幅度减少煤矿一般事故;建立和完善瓦斯抽放、远程数字化监测监控系统,优化煤矿通风系统,使用先进的防灭火技术等杜绝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要重视煤矿水文地质工作,积极利用工程地质勘探技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防治水害措施,消灭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积极优化煤矿供配电技术,推广应用入井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和“超市管理系统”等现代电子技术,从源头上控制事故隐患的产生。省煤炭产业集团要发挥国有大矿优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技术创新活动,推动我省煤矿安全技术进步。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护能力。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队对减少事故伤亡损失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救援意识,加强救援工作,认真制订、修改、完善本地、本部门应急救援方案,提高防护手段和处置能力。通过演练做到层层有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通过训练使入井人员人人会用自救设备,个个知道如何自救和避险。要加大投入,完善救护装备,整合救护资源,提高救护队伍总体战斗力,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
(六)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煤矿人才匮乏和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已经严重威胁煤矿安全的基础。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将有限的社会人才资源转变为人力资本,通过国家输送、企业送培、企校联合等多种途径培养解决煤矿安全急需的人才。加强各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为煤矿培训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同时,企业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严禁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煤矿工作,要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人员和瓦斯抽放人员纳入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强化培训。
(七)严肃纪律,严格督促,确保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目标的实现。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事关安全生产大局,是全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凡对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S-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责任、不监督检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和行业管理中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究其政纪责任。凡出现违规违法从事煤矿生产的,没收企业违法所得并处以重罚,同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督促煤矿企业扎实开展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_-12作,2006年底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各煤矿制订的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方案中确立的安全改造项目和瓦斯治理内容逐一检查,督促落实,对不能按时完成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和瓦斯治理内容的或经过l年治理后仍然达不到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煤矿,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