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落实政府监管安全生产主体职责暂行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乐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乐山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12/16 |
颁布日期: |
2009/12/16 |
颁布机构: |
乐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乐山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12/16 |
颁布日期: |
2009/12/1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政府监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监督支持”安全生产新格局。
第三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政府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管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四条 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托行政权力和行政组织体系,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其基本职能是:
(一)事前预防:监管市场主体的准入,审批任何一个涉及安全生产经营的项目都把落实安全设施 “三同时”制度作为前置条件;
(二)事中控制:监管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通过经常性的检查、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事后处理: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援,严肃查处事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的监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搞好安全规划: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发展目标和重要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二)抓好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召开安全生产总结、表彰、部署会议,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时,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
(三)注重安全投入:把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投入纳入政府统筹安排,逐步解决过去安全方面的欠帐,新实施项目不欠安全帐;
(四)健全监管体系:完善市、县执法队伍建设,市、县行业主管部门逐步设立安监机构,乡镇(社区)设立安监站,村设安监小组,村民小组设安监员,做到机构、人员、装备、经费“四落实”;
(五)落实安全责任:明确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将安全生产纳入目标考核,作为评先评优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
(六)组织专项治理:督查行业主管部门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每年确定一个行业开展综合整治。抓好重大隐患的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监控;
(七)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审批停产作业,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打击非法生产行为;
(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
(九)组织指挥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政府副职领导对分管行业安全生产具体负责,履行“谁主管谁负责”职责:
(一)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利用政府常务会每季度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监管中的困难和问题;参加区域内安全生产总结部署会议;每年对安全生产的调研、检查不少于二次;按发生事故有关规定参与抢险救援;
(二)落实“一岗双责”制:政府副职按分工履行分管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对上汇报,即向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需政府集体决策决定和主要负责人拍板处理事项;横向沟通,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做好对行业监管的综合协调,副职之间做好行业职能交叉的安全监管协调;对下部署,平常与分管行业的工作同部署、同检查;手段运用,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追究安全生产责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第三章 安委会职责
第七条 政府安委会是履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一)部署:每季度政府常务会研究安全生产后,随即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贯彻落实政府决定事项,部署下一季度安全监管工作;
(二)组织:组织开展区域内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季节和行业特点部署重点检查、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治理并开展督查;
(三)协调:做好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特别是行业监管职能交叉部门的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
(四)调研: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监管重大问题的对策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 安委会办公室承担政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在安委会领导下,抓好以下工作:
(一)上传下达做好日常工作:起草本级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现场会议汇报材料并按时上报,做好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做好文件的转发、上报和领导批示的督办,目标任务的考核;
(二)承上启下做好组织工作:筹备政府安全生产会议,起草领导讲话、制定年度工作意见、目标责任书等系列文件;做好上级政府和领导检查安全准备工作、起草汇报材料、衔接检查事项;做好安全生产检查、专项和综合整治、重大隐患的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的督查督办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措施上报安委会;下发重大隐患整改督办意见书;
(三)横向沟通做好协调工作:利用每季度一次的政府安委会工作例会,开好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安全监管职能交叉部门负责人会议,协调督促监管责任的落实。
第四章 政府部门职责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共同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本行业安全监管文件起草、实施办法的制定;
(二)组织实施政府和安委会下达的目标任务,确保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力争不发生特大事故,千方百计遏制重大事故,不突破死亡控制指标;
(三)抓好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者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四)抓好本行业的安全检查、专项整治、重大隐患的治理和上级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监督行业内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
(五)组织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后的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事故责任;
(六)完成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各部门监管主体职责是:
发改部门: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把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审批新上、技改涉及安全生产项目的前置条件。凡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道路、桥梁、机场、铁路、码头、电站等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预评价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新上、技改项目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经委部门:履行工业、煤炭行业、电力、电信、石油、烟草等企业的安全监管;负责煤炭、电力、成品油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及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瓦斯鉴定、资源整合工作。配合煤监、消防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国资部门:履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监管。配合经委、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公安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处罚交通违法行为,车辆检验,牌照发放,驾驶员考试发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实施消防审核和验收,调查火灾事故,处罚违章。配合经委、交通、农机、文化、旅游、教育、工商、安监(煤监)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交通部门:履行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源头监管,营运客货车辆技术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三级(含)以上客运站严格执行“五不出站”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源头监管。水上安全监管:对渡口、码头及水上运输开展经常性检查,船员培训考核发证,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事故调查鉴定,特种船舶、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安全监管。配合公安、安监、农机、水利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教育部门:履行对所属大、中、小学、幼儿园、社会力量办学学校的安全监管,师生的安全培训教育;严格执行学校重大活动和集体外出的安全规划,制定确保师生安全的措施,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抓好所属学校的集体食堂卫生安全监管,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配合建设、卫生、公安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规建部门:履行所辖范围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搞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严把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配合公安、安监、经委、交通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旅游部门:履行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监管,旅游星级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及旅游设施的日常监管。配合公安消防、交通、水利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履行辖区内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配合经委、商务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水利部门:履行所辖各类水利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管,做好汛期预报及警戒水位设置,渔政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库区工程船舶的监督管理。协助库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库区旅游船舶和农家船只的管理。配合交通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农机部门:履行农业机械(含农用运输型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发证;农用运输型拖拉机和农用自走式机械在乡村机耕道上的安全监管,违章行为的处罚。配合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质监部门:履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客运索道、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的资格审查发证、质量检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配合工商、安监、乡企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文化部门:履行公共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安全监管,抓好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配合公安、工商、体育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工商部门:履行工商管理活动中的安全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经营户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建设竣工项目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市场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好个体工商户的安全教育培训。配合安监(煤监)、公安、卫生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履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地质灾害、山地灾害安全监管职责。配合安监、经委、工商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商务部门:履行商贸企业和民爆物品安全监管职责。配合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卫生部门:抓好职业卫生安全管理。配合工商、质监、城管、安监、药监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环保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监管职责。配合经委、乡企、安监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体育部门:履行群众性体育活动安全监管职责。配合文化、公安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粮食部门:履行粮食企业安全监管职责。配合消防、卫生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供销部门:履行烟花爆竹、供销企业安全监管职责。配合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气象部门:履行灾害性天气准确及时预报、防雷设施安全监管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监 管。
药监部门:履行药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职责。配合卫生、工商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电力部门:履行城市和农村电网安全监管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经济开发区:履行开发区内企业安全监管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安监(煤监)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牵头查处安全责任事故职责;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指导和考核发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履行对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的职责。对重特大事故涉及国家公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建立委托乡镇执法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监管任务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检查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对单位处罚不超过1000元,对个人处罚不超过50元。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委托执法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向县级政府法制部门申办委托执法证,加强对委托执法指导,规范委托执法文书。
委托执法人员应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每季度向委托机关报告实施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总结表彰会,对安全生产没有突破控制指标,取得显著成效的政府和部门以及为安全监管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干部提拔任用的考核内容,由安办、监察部门提出考核意见,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对一般干部的提拔任用,考核其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对在领导岗位人员的提拔任用,考核其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 所辖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监管部门负责人、行业分管领导向政府书面汇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上一级政府书面汇报:
(一)死亡人数突破控制指标的;
(二)发生群体性危险化学品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且影响大的;
(三)不按规定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的;
(四)未提供监管保障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十五条 所辖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监管部门负责人、行业分管领导向政府述职,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上一级政府在召开的安全生产会上述职: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
(二)年内道路交通发生二次死亡3—9人事故的;
(三)其他行业发生重大事故的;
(四)对停产整顿(停止作业)监管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十六条 所辖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监管部门负责人、行业分管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依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引咎辞职:
(一)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谎报、漏报重大以上事故的,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三)公告、挂牌隐患督查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官商勾结直接干预事故调查处理的、官商勾结造成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
第十七条 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