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乐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乐山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04/18 颁布日期: 2005/04/18
颁布机构: 乐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乐山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04/18
颁布日期: 2005/04/18
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自治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2005年工业污染源治理全面达标,推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川委发[2004]38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基本控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得到加强,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明显好转。但是,我市面临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水和气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偏高,岷江支流茫溪河、龙溪河等河流污染严重,部分重要区域的工业废气排放总量有所增加,结构性污染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万元产值的耗水量和能耗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城市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危险废弃物没有得到有效安全处置,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任务十分艰巨,环境问题已经危及到生态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强环境保护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根本措施,是推进乐山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一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子孙后代的重大战略工程。各地、各部门必须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杜绝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追求经济增长,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二、突出环境保护工作重点 (一)全面开展岷江、青衣江、大渡河流域水环境整治。 实施河流净化工程。对我市境内的岷江、青衣江、大渡河流域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摸清辖区内污染源情况,按照流域治理与属地治理结合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行全面整治。重点整治流域内造纸、化工、制革、印染、食品酿造、焦化(含洗煤)等水污染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在整治中,对重点超标排污企业实行分级挂牌集中整治,坚决取缔和搬迁影响饮用水的污染源。对小流域要实行综合治理。井研县、五通桥区、沐川县要按省上批准的规划,对茫溪河、龙溪河进行治理,其他县(市、区)要抓紧制定区域内小流域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要逐步增加江河断面在线监测,有效制止河流污染。 (二)狠抓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 1、进一步加大新建项目的环境保护控制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务必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所有新建项目,凡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没有可靠污染治理设施的,一律不予审批;所有在建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一律不得投入运行;所有建设项目,凡违反环境容量控制指标的,一律不安排;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新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2、2005年底前实现全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各地要按照这一目标,对老污染源进行逐一排查摸底,制定方案,加快治理。整治的重点是:建材、冶金、火电、化工、电石、轻工、矿业、医药以及其他重点污染企业。在整治中,对不能稳定达标和没有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一律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的排污企业依法关闭;对达标后仍不能满足排污总量要求的,坚决削减排污量,实行限产、压产。要坚决禁止“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三)不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各县(市、区)要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组织实施,确保2010年前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 以上。要加大对大气、噪声以及辐射的监管力度,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全天候监管,严格控制施工和运输扬尘,对污染扰民严重,又无治理条件的餐饮娱乐场所实施依法关闭或搬迁。 (四)加快生态工程建设。 要加大农业和农村污染源的整治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尤其是畜禽养殖及农产品加工作坊较多的地方,要摸清情况,下大力气整治。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心、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三、依法强化环境保护措施 (一)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领导,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每季度都要研究环境保护工作,要将环境保护纳入目标管理,并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组织对造纸、化工、制药等重点水污染企业排污管网进行一次全面探查清理;二是开展对磷化工企业固体危险物进行集中整治;三是对水泥、瓷砖、冶金、电石粉尘污染进行专项整治;四是对规模畜禽养殖、农产品加工作坊等污染进行综合整治。环保、发改委、经委、规划和建设、公安、监察、工商、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确保整治取得实效。要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依法征收排污费。 (三)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和建设意识,营造公众参与的社会氛围, 在全市范围内设立“12369”有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实行有奖举报。环保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对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要迅速调查处理。 (四)严查重处环境违纪违法行为。 要提高环境保护和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的执行力,加大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和限期完成。对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各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司法部门要及时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污染事故责任人。 (五)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加大投入,切实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监测、监察和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要加强人员培训,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环境保护工作的队伍。 中共乐山市委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0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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