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乐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乐山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2/24 颁布日期: 2009/02/24
颁布机构: 乐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乐山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2/24
颁布日期: 2009/02/24
信息内容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多面广,加上“5.12”汶川特大地震后,山体松动,高陡边坡稳定性降低,防灾形势十分严峻。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抓紧抓好。要建立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部门责任制。要将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乡镇和单位,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一方平安。   二、突出重点,认真排查,扎实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为做到防灾工作心中有数,各县(市、区)在汛期来临前,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面排查,把存在的灾害隐患点全部登记造册,限期采取防灾措施。对发现的危险点要迅速落实防灾措施,加强监测防范,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避险措施,尽最大努力防灾避灾。对大型以上的灾害点,要落实专人监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避让,对因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预案,强化分工,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编制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等制度。   汛期是地质灾害的高发期,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密切配合,关注汛期的气候变化,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级各部门应按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职责分工,重点做好矿区、公路交通干线、山区、丘陵区等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民房高切坡地段的防灾工作,努力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健全网络,加强监测,努力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能力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要根据已查出和核实的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将责任、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广大群众手中,让受灾害威胁的群众熟知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出现险情后的撤离路线,全面提高群众的防灾、避灾意识。   五、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全面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识灾能力和防灾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认灾识灾能力、防灾意识和水平。要充分利用当地的电台、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在农村,要将预防地质灾害的宣传画发放至基层,张贴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大街小巷和村民小组,指导农民有效防范地质灾害。对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工作,防止地质灾害发生。   六、高度重视,落实经费,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效开展   今年防灾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千方百计保障防灾经费尽早到位。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安排地质灾害调查、预防和治理经费,确保防治工作日常管理、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处理、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报及治理工作有效开展,对危害大、影响严重、急需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必须进行彻底治理或搬迁避让,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承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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