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碧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11/28 颁布日期: 2008/11/28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11/28
颁布日期: 2008/11/28
渝府发〔2008〕1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碧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碧水行动”实施方案(2008―2012年)》已经2008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终止执行渝府发〔2005〕95号文件。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碧水行动”实施方案 (2008―2012年) 2005年“碧水行动”实施以来,我市主要水污染物总体呈现下降,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但三峡工程175米蓄水运行后库区水质面临压力,城乡居民饮用水源存在安全隐患,部分次级河流富营养化严重甚至出现“水华”污染,部分工业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未得到稳定有效运行,我市水环境仍然面临严峻形势。为进一步改善城乡水环境,保障三峡库区水质和人民群众饮水安全,需进一步深化措施,实施“碧水行动”。 《“碧水行动”实施方案(2008―2012年)》结合“314”总体部署和《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等新要求,国家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和《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新情况,总结我市近年来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新经验,对“碧水行动”的目标、范围和措施进行修订,为创建“宜居重庆”作出新贡献。 一、“碧水行动”实施范围 “碧水行动”实施范围为重庆市行政区域。根据不同控制指标划分为不同实施区域。长江、嘉陵江、乌江(以下简称“三江”)干流及其主要次级河流是指河流流经重庆段的干流。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等9个区和北部新区行政区域。三峡库区包括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武隆县、丰都县、石柱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等13个区县行政区域。其他区县(自治县)包括黔江区、万盛区、双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璧山县、铜梁县、潼南县、大足县、荣昌县、綦江县、梁平县、垫江县、彭水县、城口县、酉阳县、秀山县等18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建制镇和乡是《重庆统计年鉴》中全市行政区划中的镇和乡,其数量会因行政区划调整而逐年变化。 二、“碧水行动”目标 水环境质量目标包括“三江”干流水质目标、次级河流水质目标和集中式(500人以上)饮用水源水质目标。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排放量削减目标。主要控制指标包括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目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工业废水处理目标和养殖场污染处理目标。 三、“碧水行动”时段划分 “碧水行动”分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2012年四个目标时段。 四、“碧水行动”主要内容 (一)饮用水源保障工程 1.优化布局保护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 关闭高风险水厂或限制其使用功能。2010年前关闭或迁出水质风险等级或富营养化风险等级高、受有毒污染风险等级中高以上,以及取水量在1.5万吨/日以下的南岸区鸡冠石镇五马供水站等主城区10个水厂和受三峡工程175米蓄水运行影响的库区支流回水区10个水源地,限制重庆天友乳品公司等3个企业自备水厂的使用功能。2012年前关闭井口镇水厂等11个水厂,限制江合煤矿焦化厂等7个企业自备水厂的使用功能。实施御临河的龙兴水厂等3个受175米蓄水运行影响的次级河流水源调控措施,在支流回水区原规划新建的涪陵区中峰乡等3个水厂另行选址。 五年内解决城乡1000万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完成作为饮用水源的病险水库整治工作,建成鲤鱼塘大型水库、“泽渝”工程(一期)15座中型水库和铜罐驿、松溉长江提水工程,推进大足县玉滩水库、巴南区观景口水库和“泽渝”二期16座中型水库以及一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2008―2012年完成595个建制镇的饮用水源供水保障工程项目,解决1000万建制镇居民饮水安全问题。 修订主城供水规划,实现规模化供水和“两江互济”。修订《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和《重庆市主城区供水规划》。主城区不再新建或扩建小型水源地,在关闭小水厂和自备水厂的基础上,合理规划新建扩建水源地,同步配套建设输配水管网,改造和完善现有给水管网系统,扩大大型公共水厂供水范围。在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段规划日供水200万吨级大型饮用水源地和集中取水口,实现“两江互济”调控供水。开展三峡工程175米蓄水运行后对库区饮用水源影响的调查和对策研究。优化取水方式,推广水源地采取江心取水方式或傍河井间接取水。 2.大力保护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 对5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设置界碑、开展水质监测并取缔排污口,逐步保护农村饮用水源。现有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要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常规监测,防范污染事故,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统筹城乡环保工作,逐年提高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要逐步取缔工业和生活排污口、规范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为。 3.综合整治现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 加强区域协调,保护饮用水源地上游来水水质,确保主城区上游来水优于II类标准。严格限制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段及其上游沿江建设可能对饮用水源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印染等工业项目,禁止建设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工业项目和可能排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新建的一般风险企业选址到饮用水源取水口的距离符合相关要求。编制并实施《重庆市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保障规划》和《重庆市中小型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技术规范》。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设置和保护规定,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 截流、搬迁和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2010年前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市政生活排污口和工业废水截流至污水处理厂,搬迁8个畜禽养殖场和取缔5个畜禽散养点,完成搬迁高家花园水厂等7个水源保护区内的囤船、经营性餐饮娱乐船舶。 4.建设饮用水源预警与应急体系 制定并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制度”,完成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水质监测数据综合分析能力,开展饮用水源风险评估。建设主城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并强化保护措施。 (二)城镇生活污染整治工程 1.加快城镇生活污水整治和污泥处理工程 按照“由近及远、由大及小”的原则,编制并实施《重庆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按照《重庆市贯彻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2010年前建成10个城镇污水处理厂、3个污泥处理中心和74个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处理规模74.2万吨/日,同步建设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2012年前完成100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和主城建成区扩展区域配套建设三级管网270公里建设。 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开展污泥处理中心、园林绿化、水泥窑并行处理等综合措施妥善处置污泥,提高污泥脱水率。2010年前建成主城区和库区及影响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中心,2012年前建设并完善其他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 2.推进建设农村简易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优先开展饮用水源地上游、不达标的次级河流流域内镇乡农村污水污染治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应以简易处理工艺为主,重点解决未纳入三峡库区修编规划镇乡污水处理问题。为推进总量减排替代项目和农村污水处理的需要,采用人工快速渗漏技术、人工湿地技术、接触氧化技术、硅藻土处理技术、垂直流人工湿地等简易处理技术开展农村污水处理,做到投资省、见效快。2008―2012年建成190个农村简易污水处理设施。 3.大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置工程 改造城区垃圾收集站,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规范填埋,妥善处理垃圾处理场渗滤液,继续推行垃圾掺烧发电新技术。鼓励跨区县(自治县)接收处理相邻城镇生活垃圾,县城附近的乡镇要大力推进“组清洁、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处置”的工作模式,确保171个建制镇建成垃圾处理设施,县城附近的126个镇乡建成垃圾压缩中转站,到2012年有50%的建制镇生活垃圾得到处置。2010年前建成2个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和71个重点镇垃圾处理设施,新增处理规模3814万吨/日,新建或改造20座新型压缩垃圾中转站。2012年前建成100个建制镇垃圾处理项目,新建或改造15座新型压缩垃圾中转站并推进其他集镇垃圾处理项目建设。 4.深化医疗污染综合整治 继续深化开展全市建制镇以上的医院废水治理达标工作,加快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进度。2009年完成20张病床以上的医院废水治理,2012年前完成所有医疗机构废水治理。2010年完成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主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改造。2012年前完成渝西南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5.强化运行管理 城市污水处理厂要配套建设在线监控系统,与市级环保和市政部门联网。建立污水垃圾处理运行评估制度并将其作为核拨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当年建成投运的县城污水处理厂收集率不低于60%,投运3年后收集率不低于75%。当年建成投运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收集率不低于30%,投运3年后收集率不低于50%。缺水地区要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系统。按照不同污水处理规模推广不同的处理工艺和治理技术确定不同排放标准和收费标准。完善库区漂浮物清理工作机制,加快建设和改造库区清漂设施,妥善处理打捞上岸的藻类或漂浮物,避免二次污染。 (三)工业污染防治工程 1.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 严格执行《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新建工业项目选址原则上要进入规划的工业园区,不得采用国家和我市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在渝西地区和主城区饮用水源上游严格控制耗水量大、环境风险高、排放强度高和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在长江、嘉陵江都市区江段及其上游严格限制建设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印染、电镀等工业项目,禁止建设可能排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对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医药、化工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新建工业项目必须同步完成污染物减排指标替代置换项目。对超过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和区域,暂停审批新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水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实施环保搬迁,2010年对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59户企业实施搬迁,2012年前对重庆西南制药一厂等16户企业实施搬迁。 2.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和推进清洁生产 按照《重庆市贯彻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重庆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强化工业污染治理项目。新建的工业园区应配套建设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开展工业集中区污染整治示范。2010年建成10个工业园区的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完成86个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对废水排放未达标的工业企业开展限期治理,妥善处理工业企业搬迁后遗留的环境问题。新建项目要符合清洁生产要求,优先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5年完成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141户。 3.强化企业排污的监督管理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和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对于不能达标排放或不能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不得通过上市环保审核。推行绿色信贷政策,开展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限制污染企业融资来源,积极防范信贷风险。修订《重庆市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推进重点排污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实行联网监管。 (四)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程 1.加强养殖污染防治 编制《重庆市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重庆市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编制并实施禁养区内畜禽和水产养殖场的退出机制和鼓励政策,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2010年前完成禁养区内100%的畜禽养殖场的清查、搬迁和取缔工作。 优先开展饮用水源地上游、功能区不达标次级河流流域、三峡库区重点区域以及养殖密度较高地区的养殖污染整治。在适宜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内规划、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区),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规模化养殖场畜禽养殖污染处理率2010年达到64%,2012年达到70%。5年内在适宜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小区300个,鼓励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进入养殖小区。 进一步研究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池、有机肥生产车间、沼液还田利用、向周边农民集中供应沼气等综合治理项目,推广养殖散户沼气池。禁止在三峡库区和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区采用投放动物性饲料、化肥、粪便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鼓励生态养鱼。5年建设农村沼气池50万户。 2.开展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禁止已明令淘汰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推广实施农业土壤测土配方施肥,采取灌排分离等措施控制农田氮磷流失。大力推广缓释可控化肥和以秸秆、畜禽粪便及污泥为原料的有机(复合)肥生产和使用,完善有机肥的生产性财政补贴政策。开展农产品基地土壤污染调查及监测,建设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基地。 (五)船舶污染防治工程 禁止污水未处理、废弃物未接受处置的船舶进入主城区江段水域。2012年前建成6项船舶废弃物接收处置工程和4个化学品洗舱基地和船舶生活污水集中治理工程。在大型船舶逆水航程在4小时以上且100客位以上的客船和600总吨以上的机动货船安装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其他船舶安装污水储存设施,收集后交岸上处理。 制订船舶污染应急方案,定期检查船舶防污设备,加强对化危品的水路运输管理,对餐饮船、茶水船、洗舱基地、水上拆解等岸线污染问题和行驶船舶污染设施故障、残油、含油废水等污染问题采取应急措施,避免船舶污染问题和突发事故对饮用水源和河流水体造成污染。2012年前建成船舶突发污染事故应急设备库。2009年起所有进入湖泊的旅游机动船舶要配备污水和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设备,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 (六)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工程 1.综合整治次级河流水污染 优先保护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次级河流水质,重点综合整治主要次级河流流域内的生活污染、工业污染、面源污染、养殖污染以及河道清淤等。2010年完成清水溪、梁滩河、苎溪河流域综合整治项目,启动巴南区花溪河等流域综合整治工程,璧北河、花溪河等11条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后续项目的前期工作。2012年全面完成桃花河、御临河、濑溪河、澎溪河、龙溪河、小安溪、大溪河、花溪河、一品河流域水环境整治工程,再启动2条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次级河流的专项整治,确保河流水质明显好转,2012年实现主城区河流水质功能区100%达标。 2.开展跨界次级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和实行污染补偿政策 按照“规范监测、下管上游”的考核原则,开展跨界次级河流断面水质考核。2009年制定《重庆市次级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管理办法》,将全市23条跨区县(自治县)界次级河流断面水质纳入36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年度环保目标考核,重点考核入境和出境水质监测断面的变化,考核结果纳入“碧水行动”和总量减排年度目标考核和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内容。2010年实现“全覆盖”,全面实施跨区县(自治县)界次级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并实行“流域限批”和“流域限建”。制定并实施跨界次级河流上下游污染补偿政策,优先对具有饮用水源功能和主城功能区不达标的次级河流实行污染补偿,根据跨界断面监测数据核定排污量和补偿额度,由市财政从区县(自治县)财政年度转移支付中扣缴。 3.实行重点次级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实行重点次级河流“目标责任制”,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跨区县(自治县)界重点次级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原则上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协调推进,研究相关配套政策,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跨界河流流经的区县(自治县)河段、非跨界的次级河流水环境整治目标由区县(自治县)主要领导负责,并实施本行政区域河段的综合整治项目,接受水质目标考核。 4.科学整治和开发次级河流 加强库区回水区的“水华”控制,选择大宁河等建设示范工程重点突破流域污染控制、生态水利学调度和消落带生态重建等关键技术,实施澎溪河增殖放流示范工程,科学规划江河湖泊旅游业,防止超容量过度发展。湖泊周边度假村、旅游宾馆饭店等必须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达标排放。对不达标的次级河流优先实施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加强生态滨河带和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的建设与保护,进一步降低氮磷入河总量。 (七)环境监控与风险防范工程 1.水环境监控系统建设 加强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自动监测和污染源在线监控能力建设。建设55个重点饮用水源自动监测和水质自动报警系统,并与环保12369中心联网,对突发污染事故快速报警。2010年完成所有国控和市控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工作,完成库区富营养化长期观测站和水生生物重点监测站建设。 2.环境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建设 完成所有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站和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验收。推进建制镇一级环保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工作,力争重点建制镇有环保机构和专职环保工作人员。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环境监测数据库,实现环境监测数据的自动传输和动态更新,提高水环境监测的服务效能和水平。到2012年基本完成建设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合川区、永川区、江津区和长寿区环境应急分中心。 (八)环境科技和政策措施 1.制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及水环境质量监测规范 研究制定《重庆市医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峡库区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等地方标准。制定《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中小型集中式饮用水源技术规定》、《三峡库区富营养化监测技术规范》、《重庆市农村简易污水处理技术规定》等规定。 2.推进市场化运营管理和环境科技创新研究 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运营,开展对污水和垃圾处理市场化配套扶持政策的研究,2010年开展运营单位社会公开招标试点工作。开展重点水域生态安全评估、三峡库区水环境预警实施方案、三峡水库水污染防治与水华控制技术及工程示范等研究。开展水体氮磷污染控制技术、水库消落带生态恢复与综合整治技术与示范、污泥处置技术、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等关键技术研发。 (九)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将“碧水行动”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碧水行动”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碧水行动”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区县(自治县)部门、街道(乡镇)和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并实施“碧水行动”相应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章。 二是进一步落实责任。市政府“四大行动”督查推进组负责协调推进实施“碧水行动”,牵头组织“碧水行动”年度目标任务的督查督办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协调“碧水行动”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碧水行动”日常工作,牵头开展全市饮用水源污染状况调查并制定各年度整治任务,负责工业污染治理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牵头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编制、跨界次级河流水质目标考核和污染补偿工作,负责实施水环境风险防范工程和环境管理工程。配合市财政局协调安排“碧水行动”市级专项资金。负责定期监测、发布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碧水行动”具体方案,负责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各项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把“碧水行动”有关项目和资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牵头推进次级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城市生活污染整治、环境监控和风险防范工程等项目前期工作,负责跨界次级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实行“目标责任制”相关工作,负责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牵头制定污水和垃圾处理有关收费政策以及市场化运营的政策措施。 市经委负责工业能源结构调整和重点水污染企业的环保搬迁。负责规范资源开发型工业发展秩序,制定和实施资源开发型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负责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协同有关部门编制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规划,配合关闭企业自备生活水厂。 市科委负责“碧水行动”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开展水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示范工程。 市监察局负责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碧水行动”的效能监察,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并监督使用“碧水行动”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市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 “碧水行动”工程项目征地和红层找水工作。 市建委负责“碧水行动”生活污水、城市生活垃圾治理项目建设工作。 市规划局牵头负责协调“碧水行动”项目用地规划许可。 市市政委牵头负责城镇供水水质管理,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站,完善城镇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牵头开展全市建制镇以上供水水质状况调查,实施自备水厂关闭和取水点优化调整工作,加强供水应急保障能力的监督管理;牵头推进全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牵头负责主城区建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户的搬迁和取缔工作;牵头负责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城市排水许可。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监督和管理,编制污泥处置专项规划。负责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编制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规划。 市交委牵头负责船舶污染整治工程,编制并组织实施船舶污染治理工作方案、主城区码头优化调整方案,牵头开展船舶污染整治执法监督工作。 市水利局牵头实施农村饮用水源保障工程,组织实施“泽渝”工程一、二期项目,配合实施次级河流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和污染补偿有关工作。 市农委负责养殖污染和农村其他面源污染防治工程,推广农村户用沼气池,部分河流增殖放流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监测及自备水厂水质监测,负责镇级以上医院废水治理和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 市移民局牵头实施三峡重庆库区四期固废库底清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吊销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执照。 市文化广电局负责“碧水行动”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宣传工作。 市国资委督促国有控股集团水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关闭自备水厂工作。 市扶贫办结合农村扶贫工作,解决部分农村人口饮水困难。 市水务集团和市水投集团负责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厂,负责安装和运行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重庆保监局、重庆证券局和重庆银监局分别负责组织开展绿色保险、绿色证券和绿色信贷相关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碧水行动”目标和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内容,组织开展任务落实情况的政务督查工作。 2.资金保障 初步测算,2008―2012年实施“碧水行动”污染防治和整治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约163.8亿元。实施“碧水行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资金投入以企业和业主为主,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完善激励政策等措施确保资金需求。在争取国家投入的基础上,市、区财政适当给以资金补助或以奖代补,重点安排水污染特别严重的、影响面广的示范性、控制性工程。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分级建立“碧水行动”专项资金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补助及时到位,建立完善地方配套资金投入机制。 3.制度保障 一是完善工作调度会和水环境质量分析会制度。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调度会和专题会,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分析水环境质量状况,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二是制定污水排污权交易和流域水污染补偿制度。对于新增水污染物项目的地区,可从有环境容量和排污指标的区域通过污水排污权交易,通过付费取得排污指标,获得排污权。建立重点次级河流上游地区对下游水污染补偿制度。 三是建立完善“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质量考核制度。在市领导和区县(自治县)主要领导中实行“目标责任制”协调推进受污染的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建立水质考核评估制度,水质考核结果要作为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考核和总量减排考核的内容。对实施“碧水行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四是完善督查督办和联合执法机制。对典型水污染问题,实行污染源督查督办、集中曝光和挂牌督办。对水污染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要定期开展水污染源的日常巡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和跟踪整改工作。 五是完善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制度。聘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碧水行动”特约监督员参与督促检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全市营造实施“碧水行动”的浓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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