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9/07/14 |
颁布日期: |
2009/07/14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9/07/14 |
颁布日期: |
2009/07/14 |
渝办发〔2009〕2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市委第72次常委会议、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全市食品药品安全
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食品安全:企业自查面达到100%;对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食品各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整治率达到100%;有效遏制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坚决杜绝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药品安全:企业自查面达到100%;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检查覆盖面达 100%,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隐患整治率达到100%,生产环节隐患整治率达到100%;全市药检所化学危险品(含危险试剂,下同)、生物毒菌株安全监管排查面达100%,对特殊药品实施24小时监控,坚决杜绝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7月15―3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订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7月31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工作方案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将工作方案报相应的监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8月1日至11月15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食品药品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要求,对所从事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自查率必须达到100%。自查自纠结束后,要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情况报送区县(自治县)监管部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报告。区县(自治县)监管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查整改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治;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限期整治,务求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复查;市政府督查组对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回头看”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建立长效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食品部分。
1.农产品生产环节。重点排查蔬菜中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加强对奶站清理整顿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饲料产品的监测和排查,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加强对水产品的监管,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2.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点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材料进货控制情况、出厂把关情况,特别是要加大对未保持必备生产条件、未有效实施原料进厂验证和成品出厂检验、在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对可能出现的危及人体健康安全的违法生产行为,特别是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严加防范。以乳制品、白酒、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方便榨菜、肉制品等食品为重点产品,以生产加工重点产品的C类企业及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小作坊为重点单位,以重点产品生产加工较为集中产地、特色产品集中生产加工地区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及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违法行为。
3.食品流通环节。加强季节性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监督检查,强化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居民社区、校园周边、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杂店为重点场所,以食品添加剂、奶制品、肉及制品、蔬菜及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饮料、腌制食品、冷冻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切实加强对小商店、小超市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流通环节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4.餐饮服务环节。以接办100人以上集体宴席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和快餐经营单位为监督排查重点。加大对学校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加强对餐饮业凉卤菜、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的监督监测,特别要防范亚硝酸盐中毒事件。完善食物中毒等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5.生猪屠宰、酒类流通。重点检查生猪屠宰同步检疫检验情况,无害化处理情况及是否有宰杀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屠宰厂(场)内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证肉品质量安全。加强酒类流通监管,重点检查假冒酒行为、工业用酒精非法勾兑行为。严格执行酒类备案登记制度和酒类随附单溯源制度。强化执法检查,打击以次充好、非法勾兑等不法行为。
6.进出口食品。重点检查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进口食品标准及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准执行情况。强化对进出口食品的口岸现场查验力度,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现场查验和验证工作,禁止不合格食品进出口。
7.食盐。重点清查零售商店、农户、学校及集贸市场,加强对我市制盐企业原料供应、生产管理和出厂检验各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以工业盐、非碘盐等非食盐作原料,制售假冒伪劣食盐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药品部分。
1.药品研发环节。
(1)各药品检验所重点排查是否制定和完善本所化学危险品、毒菌株购买、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的一揽子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
(2)重点对药检所及药品生产企业全部化学危险品、毒菌株进行全面清理、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做到账、物清楚、相符;
(3)加强对化学危险品与毒菌株购买、储存、领取、使用及废弃处置各环节的监管,各环节均必须责任到人,严格记录,做到化学危险品与毒菌株全程可追溯;
(4)化学危险品与毒菌株储存、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做到双人双锁,严防化学危险品与毒菌株流失、严防化学危险品爆炸或引发火灾。
2.药品生产环节。
全面排查治理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特殊药品生产等单位的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1)排查药品生产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GMP要求进行生产;检查对注射剂、特殊药品、血液制品和疫苗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是否落实并认真履行日常职责;
(2)排查特殊药品安全隐患。包括生产特殊药品制剂和原料药及以特殊药品为原料药生产的其他普通制剂,以及特殊药品研究机构和经营单位,防止特殊药品发生安全事故和流弊;
(3)排查药品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安全及其他安全隐患。包括设备和检验仪器安装、运行安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的安全管理,生产及工作人员安全、财产安全等;
(4)排查医疗器械生产安全隐患。重点检查质量体系是否正常有序运行,是否存在重大缺隐患或陷阱;生产过程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规范生产,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3.药品流通环节。
(1)监督检查药品经营使用情况。全面检查药品经营企业执行GSP的情况和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贮存和使用情况,排查是否存在违规经营使用药品的行为;
(2)监督检查特药网络运行情况。全面核查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的特药网络数据,检查特药网络运行管理情况,排查是否存在特药流弊事件发生隐患;
(3)监督检查药品广告发布情况。实时监测新闻媒体药品广告发布情况和药品现场宣传情况,排查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和现场宣传;
(4)监督检查药品单位管理情况。全面检查药品经营单位各项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和对办公设备、仓储设施、工作人员、运输车辆等的管理情况,排查药品仓库消防、药品安保、药品配送交通等安全事故隐患;
(5)监督检查药品市场秩序情况。监督检查药品市场,对人群比较密集的车站、码头、超市、集市等进行重点监督,排查游医药贩兜售药品、药品非法回收、无证经营药品、药品制假售假等非法行为。
四、职责分工
市食品药品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环节;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环节;盐务部门负责食盐环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安全环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药品行业监管和指导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严肃查处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部署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各负其责,分兵把口,协同推进。要抽调精干得力人员,充实基层监管队伍力量,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存在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制定切实有效的排查整治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组织领导、机构人员、职能职责、检测手段、监管执法“五到位”,将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信息沟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信息沟通和传递,在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应急职守,严格实行领导24小时带班和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和有效处置。
(三)坚持排查与整治并重,切实做好隐患整治工作。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分析,明确隐患类别,迅速制定综合防范和整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隐患单位和区域,要派驻督导组实行重点监控。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落实;对重大隐患,要建立挂牌整治制度,限期整治;对没有安全保障而又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单位,必须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坚决取消其生产经营资质。
(四)切实落实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要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把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操作责任落实到具体环节、具体岗位、具体人头。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抓,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具体抓;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要求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负起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保障措施,适时排查整治隐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发生较大以上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实行问责,一查到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每月1日、15日将工作情况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每月5日、20日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政府。2009年12月15日前,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
附件: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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