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11/03/21 颁布日期: 2011/03/21
颁布机构: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11/03/21
颁布日期: 2011/03/21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食药监食许[2011]7号) 市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总队,有关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把进货关,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对采购的原料质量负责。要严格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切实承担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禁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的原料。   1、要与原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责任。采购合同中应当包括原料质量控制要求和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质量责任方面的内容。   2、要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查,包括对原料供应商资质审核、重点原料供应商生产情况的定期现场核查等内容,并建立审查档案,做好审查记录。   3、要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强检验能力建设,强化原料进厂检验,并将检验报告留档备查。   4、要建立健全原料采购档案,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使用原料来源可追溯。   5、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要签订合同,委托方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被委托方要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对生产使用的原料严格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原料需要委托提取的,其原料提取工艺、质量控制指标等应当与产品注册批准的内容一致。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总队要采取切实措施,按照《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履行职责,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采购和使用原料的监管。   1、重点加强对采购和使用蜂胶、阿胶等价格昂贵、产量有限、动植物提取物、标示进口原料、缺乏特征性控制指标原料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2、重点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采购原料审查和建档情况、原料采购、检验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3、结合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际,提出重点监管的保健食品原料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日常检查频次,保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使用假冒伪劣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暂停生产经营,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采取责令下架等行政措施。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