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7/14 |
颁布日期: |
2009/07/14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7/14 |
颁布日期: |
2009/07/14 |
渝办发〔2009〕22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市委第72次常委会议、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
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9年年底,开采秩序进一步规范,无证和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小矿山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按期完成844个安全标准化企业达标任务,非煤矿山开采机械化率达70%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幅度下降,坚决杜绝重大以上事故,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7月15―3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方案,组建机构,落实人员,动员部署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8月1日至11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实施“地毯式排查、铁腕式整治、围剿式消灭”,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下大决心,动大手术,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1.企业自查自纠。各地下开采矿山、露天开采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单位要围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经费投入、现场安全管理、整改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等六个方面,认真开展隐患自查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治理。短期内难以整改治理的,要制订整改计划,按照“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加强跟踪监控,完善应急预案,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自查率必须达到100%。
2.乡镇(街道)普查。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三大经济政策、资金投入保障、职工教育培训、劳保防护用品等落实情况。各乡镇(街道)普查率必须达到100%。
3.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复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企业自查和乡镇(街道)普查的基础上,重点组织对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企业(包括中央在渝、市属重点及其延伸到区县的企业和在建项目)、重大危险源、未整改的重大隐患、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近5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复查。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工作走过场的乡镇(街道)、企业要督促其整改并严肃处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排查率必须达到100%。
4.市政府部门抽查。市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及市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反馈意见等方式,对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及企业单位的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情况进行抽查。
5.市政府督查。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组织专家对各区县(自治县)非煤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或落实不到位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企业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回头看”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回头看”,总结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巩固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央在渝和市属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各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其尾矿库;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非煤矿山地质勘探单位;天然气勘探、开采及管道运输。
(二)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的重点内容。
1.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的;私采滥挖、越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违反矿山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矿山建设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2.对下列情况严格进行整顿治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和企业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的;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十二项制度和十二本台账、相关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没有按有关规定落实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制度、责任、措施的;应急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未制订、未演练,以及自救装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没有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没有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安全生产工业系统、技术装备、监测监控、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3.对下列矿山依法实施取缔关闭: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有关手续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在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威胁的;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金属非金属尾矿库。
四、职责分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安监局牵头,建立健全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环保、电力等有关部门在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中的职责。建立由安监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及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国土部门不予颁发或吊销其地质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整改仍不合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关闭的矿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提请原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按规定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做好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过期和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应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并加强发照后的监督管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环保部门:负责对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或整治后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得准予生产并报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电力部门:在办理非煤矿山单位的供电手续时,须审查该矿山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电力部门应不予供电或停止供电。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把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务求实效。要痛下决心,采取超常手段,狠抓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切实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精心部署,扎实推进。一是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切实做到隐患有人查、整改有人抓、防范有人盯。二是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到重点突出、执行有力、工作扎实、注重实效,以拉网式排查、战役式整改、档案式管理、追踪式督办的工作方式,消灭旧隐患,治理新隐患。三是对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且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关停。四是对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的,必须严处重罚,直至关闭矿山企业。
(三)标本兼治,严格执法。工作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排查与治理相结合。立足于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落实措施,逐项治理。二是排查与执法相结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又死灰复燃、超层越界开采、违规排放尾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及关闭取缔指令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三是排查与许可相结合。对未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非煤矿山,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四)检查督查,务求实效。要以“明查暗访”、“下查两级”、“专家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大督查工作力度,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企业要重点监控,督促企业聘请专家指导,认真进行整改;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单位要实施重点督查;对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认真细致检查督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每月1日、15日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联系人:王光宣,电话:67511620,传真:67511995)。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5日、20日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政府。2009年12月15日前,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
附件:1.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2.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大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3.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大执法工作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