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9/08/21 颁布日期: 2009/08/21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9/08/21
颁布日期: 2009/08/21
渝办发〔2009〕28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9〕81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着力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自2009年起,3年内全市整顿关闭小非煤矿山638座,其中2009年关闭191座、2010年关闭192座、2011年关闭255座。到2011年,全市非煤矿山开采秩序切实好转,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非煤矿山安全设施有较大改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幅度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原则 (一)科学关闭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关闭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任务、数量、标准、条件、政策、措施等。 (二)依法关闭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关闭。 (三)阳光关闭原则。关闭工作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 (四)和谐关闭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妥善处理好企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困难职工救济救助以及土地复耕、环境治理、小非煤矿山周边群众的水电和道路等问题。 三、重点对象 (一)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五)越层越界开采矿山拒不退回法定范围内开采或退回后再次发生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 (六)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达到安全标准化的。 (七)受地质灾害影响,存在重大安全威胁或在地质灾害危险带开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四、工作步骤 (一)制订工作方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9月25日前报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确定关闭对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进行摸底排查,研究提出整顿关闭的矿山名单,并明确关闭时限,分年度组织实施。 (三)公告关闭对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关闭标准”实施关闭。 (四)组织检查验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小非煤矿山关闭工作实施验收。验收严格按以下标准执行: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妥善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五)通报关闭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在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整顿关闭工作情况报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并定期在媒体上公布关闭矿山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六)认真总结经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整顿关闭工作经验,切实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整顿关闭工作新机制,并积极探索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的措施和手段,防止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 五、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指标,确定具体的关闭矿山名单,并依法有序实施关闭。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要制订工作预案,高度重视关闭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实现有序、稳定、规范、安全关闭,确保社会稳定。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非煤矿山的安全评价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严把矿业权审批和监督管理关。对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对以采代探、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要责令其停止勘查开采作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注)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发放、储存、使用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法吊(注)销其《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五)环保部门对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和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准予生产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吊(注)销列入关闭范围的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 (七)电力部门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证照过期失效或被吊(注)销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供电。对被关闭的非煤矿山要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设备。 (八)监察部门负责把整顿关闭工作纳入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在整顿关闭工作中未认真履责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违规违纪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逾期未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提请市政府实施行政问责。 六、工作措施 (一)按照《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违法开采的非煤矿山依法实施关闭;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未按规定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实施关闭。 (二)凡是1万吨以下的地下矿山、5万吨以下的小型露天矿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永久关闭,并对投资人和主要负责人终生取消在行政区域内的办矿资格。 (三)凡在同一矿体开采,且相距在200米范围内的矿山,有条件的强制实施先关闭后整合。鼓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一批小矿山,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收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的,一律不予新批建矿。 (五)凡在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影响区域和主要铁路公路、河流湖泊及重要构建筑物等安全影响范围内的新建矿山,严格选址条件,一律不得审批建设。 (六)凡是未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提取安全费用、缴存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保险费、不按规定缴纳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等制度的,一律不得审批建设。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切实做好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必须具体抓。市安监局要认真做好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行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二)广泛宣传,正确导向。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将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宣传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一手抓整顿关闭、一手抓稳定,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等工作,确保安全和稳定。 (三)建立机制,完善政策。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负责落实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整顿关闭补偿。关闭企业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不属于税收、规费范畴的费用由收缴部门据实予以退还。 (四)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分解落实年度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目标任务,确保关闭任务按时完成。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纳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政绩考核。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要组织国土、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对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取消年度安全生产评优资格,并依法依规严格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重庆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重庆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区 县 (自治县) 关闭矿山数 (座)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露天 矿山 地下 矿山 露天 矿山 地下 矿山 露天 矿山 地下 矿山 1 南川区 35 10 0 10 0 14 1 2 万州区 31 10 0 9 0 12 0 3 黔江区 29 8 1 7 1 11 1 4 巴南区 28 9 0 7 0 12 0 5 江津区 29 9 0 8 0 11 1 6 铜梁县 25 6 0 7 1 10 1 7 涪陵区 23 7 0 6 0 10 0 8 綦江县 23 6 1 5 1 7 3 9 秀山县 21 5 1 5 3 5 3 10 酉阳县 20 5 1 5 1 7 1 11 永川区 20 6 0 5 0 9 0 12 合川区 19 6 0 5 1 7 0 13 长寿区 19 6 0 5 0 8 0 14 北碚区 17 5 0 4 1 7 0 15 渝北区 20 6 0 6 0 8 0 16 武隆县 18 5 1 5 1 5 1 17 大足县 17 4 1 4 1 5 2 18 璧山县 17 4 1 5 0 7 0 19 梁平县 17 4 1 5 0 6 1 20 石柱县 16 4 1 4 1 4 2 21 开 县 15 4 1 5 0 5 0 22 云阳县 16 4 1 5 0 5 1 23 沙坪坝区 15 5 0 4 0 6 0 24 忠 县 15 4 1 4 0 6 0 25 彭水县 15 4 1 4 1 4 1 26 垫江县 14 4 0 5 0 5 0 27 奉节县 13 2 2 3 1 5 0 28 万盛区 11 2 1 3 1 4 0 29 荣昌县 12 2 1 3 1 5 0 30 九龙坡区 10 3 0 3 0 4 0 31 城口县 10 1 1 1 2 2 3 32 巫山县 11 3 0 4 0 2 2 33 丰都县 10 3 0 3 0 4 0 34 潼南县 11 3 0 4 0 4 0 35 大渡口区 6 2 0 2 0 2 0 36 巫溪县 5 1 0 2 0 2 0 37 双桥区 3 1 0 1 0 0 1 38 江北区 2 0 0 1 0 1 0 39 南岸区 0 0 0 0 0 0 0 合 计 638 173 18 174 18 231 24 自2009年起至2011年,全市非煤矿山共关闭638座(地下矿山60个),关闭率23%。 其中:2009年关闭191座(地下矿山18个) 2010年关闭192座(地下矿山18个) 2011年关闭255座(地下矿山24个)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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