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0/04/26 |
颁布日期: |
2010/04/26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0/04/26 |
颁布日期: |
2010/04/26 |
渝办发〔2010〕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
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一些行业(领域)、一些地区较大事故高发频发,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和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现象严重,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立即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治标与治本、当前与长远、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深入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年”和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各项工作,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力抓排查、打非法、强管理,集中解决安全生产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能力,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控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年指标任务完成。
二、主要任务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切实加强重大隐患挂牌限期整治,促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一般隐患整治率达到95%以上,重大隐患“五落实”率达到100%、限期整治率达到80%以上。
――集中开展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工业企业及园区、消防、特种设备等10个高危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查处一批、整合一批、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升。
――强化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开展反“三违”、打“三非”、治“三超”执法行动,严厉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
――在专项行动期间,全市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同比下降10%以上,较大事故同比下降15%以上,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工作重点
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工业企业及园区、消防、特种设备等10个行业领域集中开展专项行动,重点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全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全面落实。
(一)企业要按照渝府发〔2010〕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12项基本职责,逐项逐条对照检查落实情况。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执行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定执行,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等。
3.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依法组织隐患排查治理。
4.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5.切实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深入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台账、制度建设,规范日常安全管理。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持证上岗;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零事故”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要求,认真检查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1.贯彻落实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及渝府发〔2010〕2号文件、渝府发〔2010〕3号文件精神,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2.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情况。
3.落实本次专项行动责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4.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工业企业及园区、消防、特种设备等10个高危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5.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推进工作情况。
6.加强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三)市级重点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2010年4月14日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认真推进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1.道路交通方面。市交委、市交巡警总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以加快推进“七大要素”、“四大体系”建设为重点,深刻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原因,针对乡村道路客运、摩托车安全监管等难点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办法;要加大路检路查的密度和力度,严查客运车辆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要加快推进防撞护栏安装,提前完成今年1000公里的安装任务。
2.煤矿安全方面。要深入开展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针对瓦斯、顶板、煤尘、水害、运输等薄弱环节实施重点整治;市能投集团要深入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一线的情况,加快推进在井下建设“煤矿安全室”试点工作,今年内必须建成一个示范点。
3.建筑施工方面。要全面加强对各个行业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秩序混乱、问题突出的进行严厉查处;要严格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投标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突出抓好“包工头”、劳务公司、农民工等三个重点环节,确保建筑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4.危险化学品方面。要以重庆(长寿)化工园区、涪陵白涛化工园区、万州盐气化园区等园区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对集中地区为重点,加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物处置等全过程监管。
5.消防安全方案。要以高层建筑消防为重点,加大对“三合一”、“多合一”、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监控。
同时,水上交通、非煤矿山、尾矿库、烟花爆竹、特种设备、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旅游、中小学校等行业领域要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安全专项整治,严密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0年4月14日开始,至2010年11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4日至5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制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建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的强大声势。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16日至10月3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深入开展专项行动。特别要针对“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以及上海世博会、16届广州亚运会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点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进一步强化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推进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五、职责分工
专项行动由市政府安委会统一组织协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方案的制订和落实。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总负责、分管安全领导牵头抓、班子成员按“一岗双责”具体抓、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二)市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渝府发〔2009〕80号文件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职能处室参与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干部职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项督查组,负责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推进实施和跟踪督查。
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安监局组成综合督查组,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项行动进行综合督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综合督查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六、主要措施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
深入推进大排查,要从源头查起。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高层建筑消防要从勘探和设计查起,查勘探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生产和施工是否符合规程;交通、工业企业及园区、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要从从业人员查起,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安全规范和作业规程,是否持证上岗。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严格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要进一步建立安全隐患拉网排查、挂牌整改、档案管理、追踪督办常态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整治行动。
1.依法推进和实施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载体。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方案和评价办法,健全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考核机制,在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工业企业及园区、消防、特种设备等10个重点行业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安全标准化,实现“管理台账化、装备现代化、指令痕迹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2.大力推进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监管。实施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监管,是深化整治行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有效途经。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企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依法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好应急救援、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等12个方面为依据,对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从监管的密度、强度上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安全评估等级的正常升降级调整制度和评定程序,从而实现政府安全监管的科学化和效能化,整体提高政府安全监管能力。
3.全力实施企业“黑名单”约束制度。实施企业“黑名单”约束制度,是深化整治行动激发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内在动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实施细则、评价标准、考核办法,对不同安全管理级别的企业实施奖励制约。对自主管理好、自我约束严、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的企业,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保险费率、评优评先、银行信贷、资质确定、招投标准入等方面给予优先;对专项行动工作不力、安全标准化建设滞后、安全隐患突出或缺乏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并进行惩戒制约,给予限制;对安全问题突出、隐患整改不到位、事故多发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可依法关闭。切实增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不断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执法行动。
要建立起“政府指挥,部门联动,行动一致,依法行政,定期碰头,情况互通”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要加大事前预防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交通运输单位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输)活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此次专项行动中,要重点对无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安全投入不到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瞒报、谎报、迟报事故,重大隐患隐瞒不按规定上报或不按期予以整治,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等10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坚决维护良好的生产安全秩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对本地区、本行业专项行动全权负责;分管安全生产领导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分管专项工作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具体抓好落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工业企业及园区、消防、特种设备等10个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制订工作方案,并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要通过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工作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提高检查绩效。检查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铁面无私,绝不能应付了事。对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三)广泛宣传,畅通信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此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增强群众对事故隐患的辨识能力。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促进工作。对工作部署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要公开予以曝光并严肃查处。
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每月15日、30日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联系人:张颖,联系电话:67509515,传真67509315,邮箱:xtc401147@163.com),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于12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