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6/28 颁布日期: 2010/06/28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6/28
颁布日期: 2010/06/28
渝办发〔2010〕17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 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 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原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加强对治超工作的协调指导,在重庆市畅通工程领导小组下设重庆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市交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公路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公路局,由市交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路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应设置相应的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和办公室。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明确治超工作责任,落实治超工作经费,并对治超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治超工作责任得到落实,推动全市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治超工作按照政府组织领导、交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动的原则进行。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治超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治超工作的牵头组织,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牵头组织,其所属的路政(公路)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治理工作。 全市各级经济信息、公安、工商、质监、安监、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工作的联动配合。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治超工作职责: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治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狠抓工作落实,突出工作实效。 (二)加强对区县(自治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治超办)的领导,确保人员、经费、责任到位,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督查、信息反馈、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制度。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治超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涉及过错责任的本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并予以责任追究。 (四)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治超工作有效进行。 (五)区县治超办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实际,负责组织、协调治超工作和日常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上报相关治超报表及治超信息,并于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三前将本区县(自治县)当月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记分汇总情况报市治超办。 第七条 市治超办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治超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加强对治超工作相关政策和问题的研究,落实国家和市政府对治超工作的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二)认真做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草拟制定全市治超工作的政策文件,有效推动全市治超工作深入开展。 (三)检查考核区县(自治县)长效治超工作机制建立、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区域内治超工作目标落实、治超执法工作等情况。 (四)按规定向国家治超办上报相关治超报表,总结治超成效,梳理存在问题,下发治超工作简报。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集市治超成员单位召开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全市治超工作动态、成员单位落实相关治超政策和协调配合等情况,研究问题的解决办法。 第八条 路政(公路)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治超工作主要职责: (一)加强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管理,确保程序合法,功能完善,外观统一,公示内容齐全,信息联网达标,管理规范有序。 (二)加强治超人员教育管理,增强治超人员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治超执法水平。 (三)加大路面治超执法力度,严格规范治超程序,对违法超限车辆进行科学认定,严格落实卸载规定,消除违法行为,依法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用,做到依法治超、科学治超、文明治超。 第九条 公安部门治超工作主要职责: (一)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车辆的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对非法拆改车辆的驾驶员依法实施处罚,并督促车主恢复车辆原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路政(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部门联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公安部令第111号)中的相关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员及运输单位进行处罚,并对超限超载运输驾驶员实行扣分。必要时,可派交巡警到公路超限检测站驻站配合。 (三)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公安派出机构要以公路超限检测站为依托,加大车辆超载治理力度,切实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及其周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四)公安派出机构要依法查处聚众闹事、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销售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第十一条 质监部门要对从事拼装、改装汽车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检测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检测设备,并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限混装;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要健全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的信誉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及驾驶员的登记和信息抄报制度。对多次超限超载的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定期公布其名单。营运驾驶员有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驻管理人员要深入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监控,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第十四条 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大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力度,入站口执法人员、管理人员要对其实施劝返,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车辆的治理力度,严禁其违法上路过桥。对拒不接受管理的驾驶员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市治超办要建立信息通报与协查移送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应急预案措施到位。在每季度召开的联席会议上通报该季度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记分情况。 第十七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治超效果与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和国省道大中修项目挂钩制度。对擅自放宽标准、治超不力造成路况严重下降的,将削减或取消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补助经费以及国省道大中修项目资金支持。对超限超载严重又不按规定治理的,实行跨区域帮扶治理。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要建立治超工作表彰制度,对年度治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有责必究、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治超工作职责并接受社会监督,扎实做好治超工作。 经督查考核发现工作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政府追究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追究本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条 市治超办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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