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4/25 |
颁布日期: |
2008/04/25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4/25 |
颁布日期: |
2008/04/25 |
渝办发〔2008〕12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下达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任务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完成全市2008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市政府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2007―2010年)的通知》(渝办发〔2008〕18号)要求,结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送的2008年总量减排计划及减排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主要减排项目)下达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总量减排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总量减排任务中的减排量指标已通过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委办〔2008〕46号)分解下达,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2008年主要污染物主要减排项目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