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通告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2/09/22 颁布日期: 2002/09/22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2/09/22
颁布日期: 2002/09/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通告 (渝府发[2002]74号) 为了保护和改善三峡库区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防止含磷洗涤剂对水体的污染,根据《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含磷洗涤剂,改售无磷洗涤剂;本市企业和经营性单位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改用无磷洗涤剂。 二、本通告所称无磷洗涤剂,是指织物洗涤剂(包括洗衣粉、皂粉、洗衣膏、液体洗涤剂等)、餐具洗涤剂、工业用净洗剂等洗涤产品,符合或优于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HJBZ8-1999)中关于洗涤剂的要求,即其总磷酸盐含量小于或等于1.1%的洗涤剂。含磷洗涤剂,是指总磷酸盐含量大于1.1%的洗涤剂。 三、在本市销售的无磷洗涤剂,必须在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无磷”字样;未按规定标注的,视为含磷洗涤剂。 四、禁止本市广告经营者在本市辖区内发布含磷洗涤剂的广告,新闻媒体不得承接发布含磷洗涤剂的广告。 五、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对洗涤剂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洗涤剂的企业和经营性单位使用洗涤剂实施监督管理。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依据《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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