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9/18 |
颁布日期: |
2007/09/18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9/18 |
颁布日期: |
2007/09/18 |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范围
(一)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剧毒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品、成品油属于甲种,其他危险化学品属于乙种。经营销售甲种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甲种经营许可证。经营销售乙种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申请办理乙种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或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乙种危险化学品的,应申请办理乙种经营许可证;
(三)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企业除外。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三)经营和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四)乙种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无储存场所,仅从事票据往来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票据贸易”单位),应当符合上述第(一)、(四)、(五)款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
1、《宁波市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书;
3、经营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协议及相应的出租者设施产权证明(复印件);
4、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5、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购销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许可证管理制度)。
放置民用小包装的经营单位(零售店面),还应提交:
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经营市场内设立的零售店面,还应提供市场整体性安全评价报告。
经营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且经营地与储存地在同一行政区域,属小型仓库且储存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宁波市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地方政府(含乡、镇街道)同意设立的意见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资料;
4、安全评价报告书及整改确认书;
5、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8、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经营、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10、经营、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协议及相应的出租者设施产权证明(复印件);
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二)变更申请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办变更手续,变更时提交下列材料:
1、《宁波市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需提供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相关任职证明。
(三)换证申请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当地县(市)、区安监局提出换证申请,申请换证按照首次申请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票据贸易单位,在申请换证时没有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则不需要重新安全评价。
经营场所放置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在换证前,应重新安全评价。
有储存装置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评价机构对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储存装置、品种、数量、储存地址、周边环境没有发生变化,且评价报告仍在两年有效期内,换证时可以不重新安全评价。
四、申报要求
有储存的、零售店面的经营单位申请经营范围应当明确类项及品名,票据贸易的申请经营范围应当明确类项及主要品名;提供的申报信息真实无误,申报时应将资料装订成册,编制目录、页码;所有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不予受理,且该申请单位(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营许可。
五、审批程序
(一)经营单位向当地县(市)、区安监局提出申请。
(二)零售店面、票据贸易的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工作委托当地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实施。县(市)、区安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宁波市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对申报及考核资料齐全性审查合格后发证。申报材料和现场安全条件考核记录报市安监局存档。
(三)有储存的经营单位,经营地与储存地在同一行政区域,属小型仓库且储存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当地县(市)、区安监局对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考核。储存地的现场整改情况由当地县(市)、区安监局核实,确认盖章后报送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对申报资料复审和现场考核合格后发证,许可证上注明储存地址。
(四)有储存的但不符合上述第(三)款条件,均需单独办理储存批准书。
六、许可证内容
(一)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地址;
(三)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
(五)许可经营范围(有储存的、零售店面注明类、项及品名,票据贸易的注明类、项);
(六)经营方式(批发、零售);
(七)发证机关(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发证日期为市安监局最终审批日期,有效期限三年);
(九)登记编号:格式“甬×安经(乙)字(YYYY)QQQQ号”
市级——A 慈溪——B 余姚——C 奉化——D 宁海——E
象山——F 鄞州——G 北仑——H 镇海——I 海曙——J
江东——K 江北——L 科技园区——M 保税区——N
大榭开发区——P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Q
其中:×—表示企业所在行政区域代号。其中YYYY—表示发证的年号,QQQQ—表示区域发证流水号。
七、安全评价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应对所作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二)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内容必须全面、合理、真实。
(三)安全评价报告结论应明确,分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四)对不合格项目要如实告知企业,核实企业整改情况并出具确认报告。
(五)安全评价机构应向市安监局报送安全评价报告的电子稿。
八、布局控制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经营危险化学品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为加强管理,各地要加快建立专业化工市场,积极引导经营单位进入专业市场开展经营活动。
九、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经营单位,当地县(市)、区安监局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十、信息管理
在未开通网上申报审批期间,各县(市)、区安监局在接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同时,将企业基本信息输入到宁波安全生产网“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中。
市安监局将在宁波安全生产网“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中及时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信息。
网上申请审批系统开通后,申请单位应先在网上填写申请表上内容,再下载打印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送当地县(市)、区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对申请资料及电子申请内容进行核实无误、现场考核合格(无储存)后填写电子审查意见书,再下载并签字盖章,连同相关附件一并送市安监局发证。
附件:1. 宁波市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宁波市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 宁波市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条件考核表
(票据贸易、零售店面)
4. 宁波市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条件考核表
(有储存)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