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
宁波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6/14 |
颁布日期: |
2005/06/14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6/14 |
颁布日期: |
2005/06/14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宁波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部署,结合宁波实际,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今年9月底,在全市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为重点,依法管理,集中整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集中解决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机制。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从即日起至6月30日,各地要组织交通、安监、工商等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督促危化品运输企业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进一步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要求运输企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检查轮胎磨损、制动系统有效性、罐体质量及其安装牢固性等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应停止营运。对新申请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即日起至9月30日,各地要组织公安、交通、安监、质检等部门对登记的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检验。其中,对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车辆的检验工作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公安部门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属于“小车大罐”或“大吨小标”的车辆,公安部门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检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解体。
交通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责令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安监、交通、公安部门联合责令运输企业在6月底前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系统,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安装告示牌(式样见附件1),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式样见附件2);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式样见附件3)。
公安部门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文字,GPS定位仪或行驶记录仪安装情况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质检部门要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于“大罐小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通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
即日起至6月30日,各地要组织交通等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要严格审查。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条件,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配备素质比较高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人员和车辆要相对固定。对没有从业资格的,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要责令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要集中进行以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使用、装载、运输、行驶速度和发生事故后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公安部门负责对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审查,将在近三年每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包括已参加法规考试销分的)和有2次以上驾驶危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及所在运输单位名单及时抄报交通部门。
(四)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
各地要认真实施全国统一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申领办法。在国家申领办法未调整前,仍由运输目的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对申领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严格审核后,发放道路运输通行证。公安部门要把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办理情况及时告知同级交通部门。需要在道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一律到运输目的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领运输通行证,并向公安机关提交详细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每次启运前,托运人(或委托人)必须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承办签注手续的公安机关,必须当场核对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质和运输路线、装载质量、启运时间,确认后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发还申请签注人;要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的安全教育,要求其必须掌握所运载的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有关常识、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及自防自救方法;签注后,要把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时间按规定程序及时向途经地公安机关通报。运输活动结束后,托运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限内将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五)加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路面检查和处罚工作力度。
各地要组织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重点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车辆,要一律依法扣留。对存在超载或灯光不全、机械故障等问题的车辆,要禁止继续行驶,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如果是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还要通知属地派出所派员监管,由属地派出所通知所属企业派员处理。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的而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依法扣留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重点路线、重点时段(夜间)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公安部门要将危险品车辆交通违法情况及时抄告交通部门。
(六)划定禁止通行区域,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各地要组织公安等部门根据本地道路网和交通状况、危险化学品运输需求等实际情况,在8月底前完成对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山区道路的划定工作,包括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区域以及路面路况较差的路段、时段(比如路况较复杂的路段夜间应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要结合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排查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设置情况,并按照《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和《推荐新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种类》加快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及时将禁止通行区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安全监管。
从即日开始,各地要组织安监等部门对从事危险化学仓储、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认真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以及道路运输通行证,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并从即日起增加查验告示牌和“毒”“爆”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同时,要求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核定的载质量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仓储、销售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和监督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负责。
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八)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
各地要严格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甬政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加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能力。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库,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置网络,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号码并编制成册,每车一册,9月底前发放到位。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监、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处置预案及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抓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框架内成立由市公安局总牵头,市交通局、安监局以及市卫生局、工商局、质检局、环保局、发改委和监察局等单位为成员的全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联系电话:81981049、81981053(传真)。有关整治工作部门分工如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运输从业人员整治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及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和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其它四项整治任务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合作,依法行政,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次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并落实一名政府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组织好本地各项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对专项整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单位法定代表人,都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信息沟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要于6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道路运输化学危险品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有关资料(见附件4)、有关基础数据(见附件5)汇总上报给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下个月起,于每月5日前向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地区、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附带有关具体工作数据(见附件6)。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牵头责任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今年9月底前报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汇总后报市政府。
附件:1、告示牌示例
2、“爆”“毒”文字示例(略)
3、反光带及“爆”“毒”文字位置示例(略)
4、道路运输化学危险品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名单
5、道路运输化学危险品基础数据表
附件1
告示牌示例
┌──────────────────────────────┐
│ 安全告示 │
├─────────────┬────────────────┤
│ 品 名 │ 液氯 │
├─────────────┼────────────────┤
│ 种 类 │ 剧毒 │
├─────────────┼────────────────┤
│ 施救方法 │ 强碱中和 │
├─────────────┼────────────────┤
│ 联系电话 │ 0574─×××××××× │
├─────────────┼────────────────┤
│ 罐体容积 │ 30立方米 │
├─────────────┼────────────────┤
│ 核载质量 │ 30吨 │
└─────────────┴────────────────┘
告示牌要白底黑字、白天在20米处清晰辨认。
附件4:
道路运输化学危险品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名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05年 月 日
┌────────┬───────┬─────┬─────────┐
│ 单位\部门 │ 姓名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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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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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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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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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审核人 : 填报人:
附件5:
道路运输化学危险品基础数据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05年 月 日
┌───────────────┬───────────────┐
│ 危险品运输车辆情况 │ 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情况 │
├──────┬────────┼───────┬───────┤
│ 运输单位数 │ │安全管理人员 │ │
├──────┼────────┼───────┼───────┤
│ 车辆总数 │ │ 驾驶员 │ │
├──────┼────────┼───────┼───────┤
│ 罐体车 │ │ 押运人员 │ │
├──────┼────────┼───────┼───────┤
│ 安装GPS数 │ │ 装卸管理人员 │ │
├──────┼────────┼───────┼───────┤
│安装行车记录│ │ │ │
│仪数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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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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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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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填报人及电话:
附件6:
道路运输化学危险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2005年 月 日-2005年 月 日
┌────────────┬─────────────────┐
│ 禁令标志设置数 │ │
├────────────┼─────────────────┤
│ 喷刷车辆 │ │
├────────────┼─────────────────┤
│ 强制报废 │ │
├────────────┼─────────────────┤
│ 拆罐复原 │ │
├────────────┼─────────────────┤
│ 更换罐体 │ │
├────────────┼─────────────────┤
│ 更新车辆 │ │
├────────────┼─────────────────┤
│ “大吨小标”更改 │ │
├────────────┼─────────────────┤
│ 查处次数 │ │
├────────────┼─────────────────┤
│ 其中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 其中注销从业证件 │ │
└────────────┴─────────────────┘
审核人: 填报人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