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矿和商贸若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8/19 |
颁布日期: |
2010/08/19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8/19 |
颁布日期: |
2010/08/19 |
为进一步加强工矿和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机械冲压设备、商贸流通服务业和中小工业企业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和商贸若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甬政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市政府《决定》)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工矿和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工矿和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做好工矿和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利益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具体体现,也是建设“平安宁波”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各类经济实体特别是民营个私企业大量涌现,全市现有各类工业商贸企业9万多家;同时,宁波作为我国重要的重化工基地,辖区内共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企事业单位5200多家,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当前,我市工矿和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基础还比较薄弱,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高发、多发态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和根本扭转。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十分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工矿和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从现在起到2007年,我市工矿和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机械冲压设备、商贸流通服务业和中小工业企业等重点领域事故多发态势得到初步扭转,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基本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实现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
二、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等项目管理规定,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要求进行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体概算。
(二)认真落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浙安监管科技〔2005〕39号)有关规定,凡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矿山等各类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构成重大危险源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其它建设项目,必须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后方可实施。项目正式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论证,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总体验收。
(三)加强其它工业和商贸领域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商场、市场等商贸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也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以确保建设项目在各项安全设施满足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投产使用。专项竣工投用前必须进行验收,确保消防与安全单位及相关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强化内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依法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广大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快建立健全工矿和商贸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特点,组织研究并确定工业、矿山和商贸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三)鼓励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注重政府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投入,加快研究适应现代化生产需要的安全技术和安全工艺。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大力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加快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障条件差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断推进行业科技进步。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督促广大企业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形成人人关注安全生产、关心安全生产、重视安全生产、懂得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在转换新岗位、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前必须要进行相应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突出重点领域,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1.加强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抓好石油和化工行业规划工作,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发展。严格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切实把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持证生产经营,坚决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对已设立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在今年6月底前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对逾期未按规定申报并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从业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律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并依法予以处罚。
2.坚决贯彻实施“五整顿、二关闭”。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提出的“五整顿、二关闭”要求,切实采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对以下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一律实施停产整顿:(1)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2)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3)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4)经安全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5)今年以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同时,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一律实施关闭处理。
3.加强行业指导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对于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事故发生原因,会同行业协会,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分析,促使行业企业引起重视、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同时,针对宁波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量大面广,安全管理涉及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多个环节等实际情况,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坚持立足于治本,多管齐下,进一步搞好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4.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监控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档案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部门监管、企业为主、指定专人的监控管理机制。落实废弃危险化学品无害化处置责任,做到“谁拥有、谁负责”,对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相应资金,统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5.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甬政发〔2005〕40号)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加快制定完善本地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地要及时将本地区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1.严格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调整后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零售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零售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
2.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在春节前后等燃放高峰期间,要加大检查力度,从严查处、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厂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一律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3.实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稳步退出。要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决定》精神,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和生产规模,认真督促和指导企业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生产规范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同时,加快建设实施积极稳妥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机制,确保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和社会安定。
(三)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1.加大矿山资源开采规划,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认真贯彻《宁波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5)》,加大矿山结构调整力度,落实 “禁采区内关停、限采区内收缩、开采区内集聚”等要求,坚决关闭一批规划较小、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矿山开采企业,切实减少矿山数量。严把矿山安全条件准入关,提高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及机械化程度,到2005年底,全市矿山总数要控制在300家以内。
2.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巩固中深孔爆破等安全适用爆破技术。以实行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为契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办法及标准》精神,进一步推动和促进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上一个台阶。在原有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生产基础档案,统一安全台账;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上墙;规范填写爆破记录,特别是中深孔爆破记录等。继续指导企业在提高、完善爆破技术上下功夫,努力减少对周边环境不良影响,提高爆破效果和矿山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开采成本。
3.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4〕9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矿山安全监管体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定期、不定期对矿山实施检查,严肃查处露天矿山掏底开采和违章扩壶爆破等各类违法行为。对于群众举报影响居民安全的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查处,严格公正执法。进一步加大对发生事故矿山的督查与处罚力度,今后凡矿山企业发生职工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的,该矿山一律关闭。
(四)加强机械冲压设备安全监管。
1.全面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根据《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87)中 “禁止设计、制造、购买和安装无安全保护装置及不安全压力机”、“工厂必须在压力机危险区,为操作者选择、提供并强制使用安全装置”的要求,凡手距模区100毫米以内作业或冲模经常变换的冲压设备,必须安装可靠、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2.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安监、劳动、工商、卫生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要从严查处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的企业和使用无技术参数标牌、无生产厂家标志、无安全防护装置等“三无”冲压设备的企业以及不顾职工人身安全、惟利是图唯利是图、强行要求职工超时加班加点并造成事故频发的冲压企业;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冲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的冲压设备,或者已经安装防护装置又重新拆除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业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沟通,建立冲压事故报送制度,共同做好手外伤事故的统计工作。
3.督促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术教育培训。冲压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基础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企业员工特别是冲压作业操作工必须进行相关冲压设备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意识。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招收新职工上岗前,必须对有关人员和新职工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台账。
(五)加强商贸流通服务业消防安全监管。
1.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超市、宾馆、饭店、商场(店)、市场(集贸市场)等商贸流通服务业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自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工作机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要根据公安部等部门要求,确定专(兼)职消防员,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证足够的消防水源,做到有备无患。
2.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通过组织检查和企业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商场(店)、超市、宾馆、饭店、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商贸公共场所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安全制度、责任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安全通道、消防设施、电路、库房等重点环节与区域。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按照“政府公布、部门督办、限期整改”的原则,采取部门联合执法、落实跟踪制度等手段,督促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进行有效整改。特别是对省,市,县(市)、区三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点检查,确保疏散渠道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防火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3.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应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定完善企业自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当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备案。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认真吸取国内外超市、商场(店)等火灾事故教训,充分发挥各专业行业协会作用,督促行业企业引以为鉴、引起重视。要认真组织企业员工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定期开展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确保预案可靠性和实用性。
(六)加强中小工业企业安全监管。
1.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法,督促中小工业企业严格遵循《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和各项防范措施。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以乡镇(街道)为基础,建立健全辖区内中小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监控和服务。探索实行不安全企业抄告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长期地不到有效整改的企业,将其列入不安全企业“黑名单”,有关部门在信贷资金、土地和能源等生产要素供给方面进行限制。
2.整顿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结合总量调控和地方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对那些无登记注册证照、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无安全操作规程、无安全防护装置和无安全操作上岗证的“五无”企业以及广大“三合一”厂房,坚决予以整改和淘汰。要对中小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问题实行严格的监管和督促,通过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等措施,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投入的法律规定,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从根本上扭转中小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被动的状况。
3.进一步提高中小工业企业安全监管水平。中小工业企业主要集中在乡镇(街道),提高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和力度,是加强企业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加快在中小工业企业比较集中、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加强和规范对中小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加强检查监管、服务指导和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辖区内中小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库,做到心中有数并不断更新。
4.加强对中小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服务和指导。各级安监部门要主动认真做好对中小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平衡协调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切实帮助广大中小工业企业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企业排忧解难。要不断完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积极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为广大中小工业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要发挥各类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全面提高企业的发展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