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车用汽油无铅化的通告
颁布机构: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8/09/03 |
颁布日期: |
1998/09/03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8/09/03 |
颁布日期: |
1998/09/03 |
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本市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车用汽油无铅化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1998年12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推广无铅汽油,市内各成品油批发单位自1998年11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批发含铅汽油;各加油站(包括内部加油站,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使用的加油站)自1998年12月1日起,禁止供应含铅汽油。
二、汽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单位应认真做好改用无铅汽油的准备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销售、使用无铅汽油。
三、市环保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改用无铅汽油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县(市)、区环保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对本辖区内改用无铅汽油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四、对不执行本通告规定,逾期仍在本市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单位或个人,由环保、工商、技监、物价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