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
宁波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9/01 |
颁布日期: |
2010/09/01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9/01 |
颁布日期: |
2010/09/01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年九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正确把握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五”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加快生态市建设、推进节能减排、深化“811”环境污染整治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在全市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水、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但是,随着全社会煤炭消耗量持续攀升,工业重型化趋势不断加剧,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以及一些行业性、区域性经济粗放型发展模式尚未得到有效改变等诸多原因,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呈明显下降趋势,大气环境质量优良率逐年下降,以可吸入颗粒物为代表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持续上升,酸雨频率和灰霾天气不断增加,大气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公众健康的现实威胁。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的满意率不断下降,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形势十分严峻。
(二)切实增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开展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人体健康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工程。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出发,不断增强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保护和改善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职责,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加以推进。
(三)进一步明确今后一段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坚持以环境优化经济发展,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同步推进,全市工业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工业、交通、建筑、服务业等各领域的废气整治工作进一步深化,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全面增强,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大气质量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止并逐步有所改善。到2015年,全市原煤消耗量力争控制在“十一五”末水平,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
二、着力调整和优化能源使用结构
(四)严控煤耗,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战略。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燃煤电厂。同时大力引入天然气等新能源,加快其替代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步伐,积极推进核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全市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切实推动我市能源结构向清洁化方向转型。(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市环保局配合)
(五)政策引导,加快推进中心城区禁用高污染燃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禁止销售、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具体规定和相关政策,以中心城区为重点,加快城区集中供热和天然气供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限期淘汰改造现有燃煤锅炉,对按期淘汰或改造使用清洁燃料的实行财政奖励,禁止新扩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到2015年基本完成中心城区无燃煤区创建工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配合)
(六)提高标准,实施非电燃煤锅炉烟尘治理工程。对各类非电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实行严于国家标准的限值,其中单台出力每小时10吨以上(含)的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执行50ms/m3(3上标)和200mg/m3(3上标)的限值,每小时10吨以下的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执行100mg/m3(3上标)和400mg/m3(3上标)的限值。0.5吨以上锅炉禁止使用手烧锅炉,0,5吨以下锅炉必须采用国家推广的炉型,并采用无烟燃烧技术。未配备脱硫设施的企业,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工业窑炉参照执行。所有新扩建燃煤锅炉均执行上述限值。要抓紧排摸现有燃煤锅炉及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凡超过上述限值的一律限期整改,确保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着力推进城市和产业的有序建设
(七)坚持组团式城市发展战略。按照城市三江片、镇海片和北仑片相向发展原则,明确各区域生态功能定位,根据地形、地貌保持城市生态隔离。以森林城市创建为平台,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工作,非城市发展区域可大力推进都市农业、生态园林等功能性建设工程。 (市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林业局配合)
(八)优化提升中心城市现代产业。在城市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大力开展城市现有餐饮、干洗等服务行业的废气污染治理提升工作。在此基础上,扶持引导发展金融、信息技术、旅游等轻污染或无污染城市服务业。(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配合)
(九)积极构建循环工业经济体系。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步伐,推进产业链和价值链向高端化发展,严格钢铁、石化等临港工业准入门槛,提高项目的技术和环保标准。继续大力推进镇海、北仑、大榭三大石化产业区发展循环经济,充分利用现有区位、交通、产业、技术等优势,集聚产业,延长产业链,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明确产业发展功能区划,按照规划要求,在化工区和生活区之间建设生态缓冲带。(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配合)
(十)优化整合各类产业园区供热资源。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电厂和热电厂的供热功能,着力优化区域供热规划,加快管网等设施建设。(市发改委牵头,市规划局配合)
以工业园区为重点,要抓紧清理规划范围内的各类自备锅炉,除热媒炉外一律限期淘汰,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热媒炉的管理,严格禁止超范围超功能使用。(市环保局牵头,市经委、市质监局配合)
四、加强工业废气污染控制
(十一)加强工业废气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和固定资产投资能评制度,提高建设项目准人标准,严控化工、冶炼、建材等重污染高耗能产业发展,对此类新扩改建项目实行最严格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和排放标准。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管,严格执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把好项目竣工验收关。(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委配合)
(十二)继续深化临港工业废气污染整治。要进一步扩大临港工业废气污染整治范围,深化整治内容,以化工行业为重点,进一步梳理排摸废气污染源,制定整改提高计划。要引导企业加强清洁生产审核,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艺废气排放;要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管理,杜绝事故性排放,通过不断改进,使企业在工艺尾气回收利用效率、储罐呼吸和无组织废气收集率等方面有明显提高。以矿石、煤炭的装卸运输和堆场为重点,不断改进装卸工艺和设备,加快室内煤场、防尘网建设,改进运输方式,改造运输车辆,减少扬尘污染。(市环保局牵头)
(十三)组织开展金属熔炼等区域性行业专项治理。以不锈钢、铜等熔炼行业为重点,以区域性、行业性整治为抓手,对全市金属熔炼企业实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禁止熔炼废气无组织排放,烟尘排放浓度必须达到 50mg/m3(3上标),有效控制和减少金属熔炼行业的废气污染。同时根据国家和省产业调整指导政策,严格执行高能耗产业差别电价等措施,促进全行业关小扶大,整合提升。 (市环保局、市经委牵头,宁波电业局配合)
全面开展机械制造、家具制造、船舶修造、彩钢瓦生产、汽车修理等行业涂装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工作,制定相关治理技术规范和整治标准,引导企业采用清洁工艺、使用清洁原料组织生产,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量,督促排污单位做好废气收集处理工作,限期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
(十四)进一步加强固废焚烧处理行业的监管。目前,全市已有生活垃圾焚烧炉8座、医疗垃圾焚烧炉2座、危险废物焚烧炉9座,要切实加强对这些焚烧设施废气排放状况的监管,防止因操作管理不当导致废气污染物尤其是特殊污染因子超标排放,以危险废物焚烧炉为重点,进一步整合固废焚烧设施,减少焚烧炉数量。(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资委配合)
进一步完善垃圾收集网络,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垃圾收集管理,加大对擅自焚烧垃圾行为的查处力度,杜绝擅自焚烧现象。(市城管局牵头)
(十五)启动实施氮氧化物减排工程广结合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以火电、水泥、玻璃、钢铁、石化等行业为重点,抓紧制定全市氮氧化物减排工程实施计划,因地制宜,通过采用低氮燃烧、烟气脱硝、全氧燃烧等多种清洁生产和治理工艺技术,实现氮氧化物减排。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
五、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十六)加强机动车污染源头控制。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外地转籍过户至我市的车辆继续执行新车标准;继续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及财政供养单位现有低标准车辆的淘汰更新计划;加大公交车、出租车、邮政车等高频使用车辆的更新力度,加快推广使用天然气,积极鼓励支持电动等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使用;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在全省车用柴油实施国Ⅳ标准前,限制轻型柴油车发展,暂时停止轻型柴油车的注册登记。(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配合)
(十七)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加快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网络建设,严格按规范实施排气检测。加强车辆定期检验管理,确保排气检测率达到国际要求;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要求,抓紧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对“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采取区域限行措施,切实减轻机动车排气对城区大气的污染压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配合)
(十八)加快实施成品油油气回收治理工程。以中石化、中石油为重点,对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组织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控制各类成品油储运设施(设备)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贸易局、市财政局配合)
六、加强扬尘污染防治
(十九)防治施工场地扬尘污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区各类工程施工作业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做到施工场地内主要施工道路硬化,规范施工车辆出场前的冲洗作业,防止带泥出场。拆迁作业要实现河水压尘,暂不开发的地块做到临时绿化,将文明施工状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记录,并与企业年检和招投标挂钩。(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二十)防治道路扬尘污染。要切实加强渣土运输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规范,城区渣土运输实行密闭化,对达不到密闭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不得核发准运证,加大渣土运输污染查处力度,彻底杜绝渣土运输中的“抛、洒、滴、漏”现象。加大道路保洁力度,优化保洁方式,延长保洁时间,增加主干道冲洗保洁频次。加大道路保洁设备投入,提高城区道路机扫率。(市城管局牵头)
七、加强农村大气污染防治
(二十一)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年]105号),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现秸秆的资源化,以城区、机场附近以及高速公路两侧等区域为重点,建立秸秆收集利用体系,要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田间秸秆禁烧的长效管理机制,消除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市发改委、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配合)
(二十二)加强矿山开采作业环境管理,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在开采、加工、铲装等环节要加强粉尘污染控制,边界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加快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注重露天矿山的边坡整治和复垦复绿,到2012年底,全市需治理废弃矿山治理修复率达到100%。(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业局配合)
八、着力构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机制和体系
(二十三)形成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领导体系沿用宁波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对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以年度生态市建设任务书形式,明确各级、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责任,把防治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生态市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二十四)完善监测科研体系。进一步优化现有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补充臭氧、有机污染物、细颗粒物和灰霾等监测项目,到2011年底前,初步建成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和完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大气主要污染物源解析及其控制技术研究,为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通过建设示范工程,积极推广洁净煤、水性涂料、无气喷涂等清洁技术,运用市场化手段,积极推行废气治理污染设施专业化运营,加快推动环保科技创新和环保产业发展,着力提高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水平。
(二十五)健全监管监督机制。进一步推进环境重点监管区治理工作,对区域性、行业性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通过政府和环保部门的挂牌督办、限期整治等措施,实现当地大气环境形势的改善。进一步强化日常执法检查,构建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同时完善部门联合执法、重点环境案件移送督办等工作机制,确保防治设施的运行率和达标率。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使全社会上下形成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