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
宁波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4/15 |
颁布日期: |
2011/04/15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4/15 |
颁布日期: |
2011/04/15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市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甬党〔2010〕11号)精神,现就我市部分区域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禁燃区)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依据和目标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工作目标。深入推进“清洁空气”行动,到2013年底前,调整和优化城区能源结构,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全面淘汰煤炭、重油、直接燃烧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采用集中供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
二、实施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中心城区为实施重点,兼顾对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其他地区;以淘汰燃煤锅炉为重点,兼顾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工作。
(二)立足现状,先易后难。根据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供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优先在基础设施完善区域开展实施工作,同时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
(三)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现状,宁波中心城区和镇海、北仑部分城区划定为禁燃区,计划3年内分三期推进实施。
三、实施范围和期限
一期至2011年底,区域为世纪大道-鄞县大道-机场路-北外环路范围内。
二期至2012年底,区域为东外环路(在建)-鄞县大道-绕城高速公路西段-北外环路围绕的封闭区域范围内;镇海区甬江-隧道北路-威海路(含威海路规划路段)-灰鳖洋沿岸所围区域;北仑区珠江路-329国道-329国道通途路陈华连接线-钱塘江中路-钱塘江路-进港中路、进港路所围区域。其中镇海区、北仑区可安排提前实施。
三期至2013年底,区域为宁波绕城高速公路之内除上述封闭区域外其他区域范围。
余姚、慈溪等县(市)及大榭开发区、宁波杭州湾新区的禁燃区划定工作与中心城区同步,于2013年底前完成,具体实施范围及期限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提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政府同意另行发布。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四、主要任务
(一)发布《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规定具体实施范围和完成时间要求。
(二)禁燃区范围内停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审批,并加强执法检查,确保不产生新的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组织开展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热电联产机组除外)的淘汰工作,督促业主在规定期限前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改用城市集中供热。
(四)对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暂缓实施,但要制定改造或淘汰计划。
(五)对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会同城管、质监等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宁波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六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各区政府(管委会):对所辖区内禁燃区实施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机构组织辖区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时限,分期分批地完成本辖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协助供热供气单位做好管网建设工作;组织对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改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对按期淘汰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标准进行补助和奖励。
2.市环保局:承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划定区域内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会同市发改委制定提出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总体实施方案;负责起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制定高污染燃料设施年度改造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3.市发改委:会同环保等部门制定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总体实施方案;协调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落实天然气资源,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制定协调实施期间供热和供气单位降低增容(配套)费标准。
4.市城管局:配合环保部门,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无压锅炉、窑、灶等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做好热力管网和燃气管网设施建设施工审批手续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5.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高污染燃料设施年度改造实施计划;负责落实和拨付补助、奖励资金。
6.市质监局:负责提供燃煤、燃油锅炉各种基础数据;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煤锅炉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7.市公安局:配合协助供热供气单位加快办理热力管网和燃气管网设施建设施工审批手续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8. 市工商局:负责对违法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禁燃区的实施工作,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得力、人员到位,确保实施工作取得实效,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反弹。
(二)切实保障清洁能源供应。大力做好清洁能源的保障工作,确保清洁能源的供应。完善中心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热源点布局,抓紧热力管网和天然气管网的建设,各区政府和规划、城管、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管网建设提供便利条件,搞好服务工作,共同保障城区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顺利进行。
(三)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禁燃区实施工作的协调、牵头、指导工作,及时掌握和上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市、区要加强联动执法力度,确保环境执法到位,各类违法事件得到及时查处。
(四)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对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进行适当补贴或奖励,引导鼓励高污染燃料使用单位积极性。参考其它城市的改造补助标准,拟定补助标准如下:
企业单位淘汰燃煤锅炉改用集中供热或燃煤锅炉改用燃气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万元/蒸吨。小于1蒸吨的锅炉按1蒸吨计算。
鼓励燃油锅炉改用燃气,企业单位按2万元/蒸吨标准进行奖励。小于1蒸吨的锅炉按1蒸吨计算。
行政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改集中供热或改用燃气,所需改造费用按现有财政预算管理渠道和经费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按现行财政体制,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企业单位改造补助和奖励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50%,各区财政负担50%;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财政独立的园区的改造补助和奖励费用由所在区及园区财政负担。
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无压锅炉和工业炉窑改用清洁能源奖励费用由区及园区负责,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供热企业和供气企业应降低增容(配套)收费标准,原则上在实施期限内按现有标准降低30%,支持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定。
(五)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媒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宣传使用清洁能源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做好跟踪督察,定期发布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