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环保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8/11/13 | 颁布日期: | 2008/11/13 |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环保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8/11/13 | 
              
              	| 颁布日期: | 2008/11/13 | 
            
          
         
        
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
  第一条:严格依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足额原则。
  第二条:排污费征收实行专人负责、专人复核、领导审核制度,即先由专门经办人提出核定、核算意见,由科长进行复核,形成征收决定,报总队领导审核同意后进行征收。
  第三条:排污费按月或季度及时征收、及时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第四条:征收依据充分,核定、核算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第五条:公开收费企业名单、征收项目、征收标准和核定、核算方法。
  第六条:在省局网站及时公示排污费征收数额。
  第七条: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征收专户。
  第八条:对符合排污费减、免、缓条件的,经排污者申请,及时按规定审核或审批。
  第九条: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企业,不得随意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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